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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标示主要成分为“人参、川贝母、甘草、砂仁、玄参等”药物,并宣传有“适用于急慢性气管炎、支气管炎、肺气肿、咳嗽、多痰、胸闷、气短、哮喘、咳嗽喘促等”药品疗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药品”的法定定义,但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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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标示主要成分为“人参、川贝母、甘草、砂仁、玄参等”药物,并宣传有“适用于急慢性气管炎、支气管炎、肺气肿、咳嗽、多痰、胸闷、气短、哮喘、咳嗽喘促等”药品疗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药品”的法定定义,但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零二条“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也就是说,“喘除根”这类产品属于未取得国家药品批文的违法“药品”,其质量、疗效等各方面游离于国家的监管,依照规定属于假药,请广大消费者注意识别。另外,只有药品才能够治疗疾病,其他非药品宣传药品疗效的均属虚假宣传、违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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喘除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