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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可转债发行条款远比单纯的债券或股票复杂,因此,普通投资者对这种金融工具的价值判断比较难以把握。 估值方法 从金融工程学的角度讲,可以用期权工具为可转债估值。如果要估值的可转债是狭义的,即债券持有人在到期日或者可以得到本金的偿还,或者可以按预定的转股比率将债券换成股票。则在一些假定下,可以证明狭义可转债的价值由以下两部分线性组成:一部分是普通债券本身的价值,相当于以发债公司价值为标的物的看跌期权空头;另一部分是可转换特性的价值,相当于若干份以发债公司价值为标的物的看涨期权多头。根据期权定价理论,要按照上述方法来对可转债估值,还需知道发债公司的价值及其波动率。由于必须用数值解法求解非线性方程(组)才能估计出这两个参数,因此,严格按理论模型来估值可转债是非常复杂的。 从条款看,虽然我国已发行上市的可转债都在狭义可转债的基础上附加了回售和赎回条款,但考虑到这两个条款对可转债价值具有抵消作用,因此,在一定的精确度下,实证估值时可以忽略回售和赎回条款的影响,而只估计纯债券价值和看涨期权价值,然后加总,就可以为可转债估值。 对于纯债券部分,由于可转债的债息收入既定,因此可以采用现金流贴现法来确定纯债券的价值,其估值的关键是贴现率的确定。对于期权部分,有两种定价方法:一种是二叉树定价法。首先以发行日为基点,模拟转股起始日基础股票的可能价格以及出现这些价格的概率,然后确定在各种可能价格下的期权价值,最后计算期权的期望值并进行贴现求得期权价值。另一种是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方法。理论上可以证明,只要适当地选择基础股票价格上涨和下降的收益率以及风险中性概率等参数,则采用无限细分的二叉树法和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法所得出的估值结果应该是相同的。不过这两种估值法的重点都在于基础股票波动率的估计。 实证估值中存在问题与解决思路 我国可转债估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贴现率和波动率的确定上。在确定贴现率方面,估值案例中出现过三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直接把相同期限的国债到期收益率或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贴现率;第二,在相同期限的国债到期收益率基础上取一定幅度的信用风险溢价;第三,以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期限相近企业债的平均到期收益率为基础,再作适当的上浮。 分析发现,上述三种贴现率确定方法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尽管已发行可转债的信用等级都很高,但其信用风险毕竟比国债或银行定期存款大,因此,用与可转债相同期限的国债到期收益率或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贴现率是明显不妥的。虽然第二和第三种方法比第一种有所改进,但这两种方法在信用溢价幅度的确定上缺乏客观依据。不仅如此,上述三种方法还存在一个共同的期限匹配问题,即所参照的国债或上市企业债的到期期限很可能与被评估可转债的期限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贴现率确定方法应该是先根据交易所上市企业债的到期收益率和剩余期限来计算企业债的到期收益率曲线,然后用插值法确定可转债的贴现率。这是因为,从我国规定的可转债与普通企业债的发行程序和发行条件看,已发行上市的可转债与普通企业债的信用等级都是非常高的,尽管这两种债券的信用风险可能会有差异,但它们至少应该属于同一个信用等级,它们相对于无风险利率的信用风险溢价水平应该是基本一致的。 对波动率的估计,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样本大小的界定。有的估值案例以基础股票上市以来的所有历史股价来估计波动率。虽然从统计学的角度讲,数据越多,估计的精度越高。但是,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股价等金融变量的波动率具有时变性特点,即不同时点的波动率是不同的。因此,太过久远的历史数据对于波动率的预测估计是不起多大作用的。一般来讲,使用近90至18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来估计波动率是恰当的。二是对异动股价的处理。我国股市自1996年起实施了个股涨跌停板制度。个股涨停(跌停)可能意味着股票的真实价格应高(低)于观测到的价格。因此,如果直接采用观测到的股价进行波动率的估计,则可能会低估波动率。基于股价波动率具有时变性的特点,此时可使用GARCH类模型来估计在涨跌停板交易日不能观察到的真实波动率。三是历史波动率的修正。已上市可转债表明,我国可转债的发行会抑制基础股票股价的波动,致使波动率呈下降态势。以“阳光转债”为例,在2002年5月16日可转债上市日之前的80个交易日内,股价年波动率为38。85%,而在上市之后155个交易日内其股价波动率下降到24。91%。此外,以往由于投机炒作等因素股价波动很大,随着股市的不断规范发展,股价的波动率也将呈现长期下降的趋势。因此,在期权价值估算中应对以历史股价计算的波动率作适当的修正。修正的办法之一可以选择几只上市可转债为样本,确定它们的基础股票股价上市后波动率与上市前波动率相比的平均下降幅度,再结合其他因素对此经验幅度作适当的修订,就可作为修正历史波动率的依据。(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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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工程学的角度讲,可以用期权工具为可转债估值。如果要估值的可转债是狭义的,即债券持有人在到期日或者可以得到本金的偿还,或者可以按预定的转股比率将债券换成股票。则在一些假定下,可以证明狭义可转债的价值由以下两部分线性组成:一部分是普通债券本身的价值,相当于以发债公司价值为标的物的看跌期权空头;另一部分是可转换特性的价值,相当于若干份以发债公司价值为标的物的看涨期权多头。根据期权定价理论,要按照上述方法来对可转债估值,还需知道发债公司的价值及其波动率。由于必须用数值解法求解非线性方程(组)才能估计出这两个参数,因此,严格按理论模型来估值可转债是非常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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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可转债发行条款远比单纯的债券或股票复杂,因此,普通投资者对这种金融工具的价值判断比较难以把握。估值方法从金融工程学的角度讲,可以用期权工具为可转债估值。如果要估值的可转债是狭义的,即债券持有人在到期日或者可以得到本金的偿还,或者可以按预定的转股比率将债券换成股票。则在一些假定下,可以证明狭义可转债的价值由以下两部分线性组成:一部分是普通债券本身的价值,相当于以发债公司价值为标的物的看跌期权空头;另一部分是可转换特性的价值,相当于若干份以发债公司价值为标的物的看涨期权多头。根据期权定价理论,要按照上述方法来对可转债估值,还需知道发债公司的价值及其波动率。由于必须用数值解法求解非线性方程(组)才能估计出这两个参数,因此,严格按理论模型来估值可转债是非常复杂的。从条款看,虽然我国已发行上市的可转债都在狭义可转债的基础上附加了回售和赎回条款,但考虑到这两个条款对可转债价值具有抵消作用,因此,在一定的精确度下,实证估值时可以忽略回售和赎回条款的影响,而只估计纯债券价值和看涨期权价值,然后加总,就可以为可转债估值。对于纯债券部分,由于可转债的债息收入既定,因此可以采用现金流贴现法来确定纯债券的价值,其估值的关键是贴现率的确定。对于期权部分,有两种定价方法:一种是二叉树定价法。首先以发行日为基点,模拟转股起始日基础股票的可能价格以及出现这些价格的概率,然后确定在各种可能价格下的期权价值,最后计算期权的期望值并进行贴现求得期权价值。另一种是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方法。理论上可以证明,只要适当地选择基础股票价格上涨和下降的收益率以及风险中性概率等参数,则采用无限细分的二叉树法和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法所得出的估值结果应该是相同的。不过这两种估值法的重点都在于基础股票波动率的估计。实证估值中存在问题与解决思路我国可转债估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贴现率和波动率的确定上。在确定贴现率方面,估值案例中出现过三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直接把相同期限的国债到期收益率或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贴现率;第二,在相同期限的国债到期收益率基础上取一定幅度的信用风险溢价;第三,以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期限相近企业债的平均到期收益率为基础,再作适当的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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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说的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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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可转债发行条款远比单纯的债券或股票复杂,因此,普通投资者对这种金融工具的价值判断比较难以把握。估值方法从金融工程学的角度讲,可以用期权工具为可转债估值。如果要估值的可转债是狭义的,即债券持有人在到期日或者可以得到本金的偿还,或者可以按预定的转股比率将债券换成股票。则在一些假定下,可以证明狭义可转债的价值由以下两部分线性组成:一部分是普通债券本身的价值,相当于以发债公司价值为标的物的看跌期权空头;另一部分是可转换特性的价值,相当于若干份以发债公司价值为标的物的看涨期权多头。根据期权定价理论,要按照上述方法来对可转债估值,还需知道发债公司的价值及其波动率。由于必须用数值解法求解非线性方程(组)才能估计出这两个参数,因此,严格按理论模型来估值可转债是非常复杂的。从条款看,虽然我国已发行上市的可转债都在狭义可转债的基础上附加了回售和赎回条款,但考虑到这两个条款对可转债价值具有抵消作用,因此,在一定的精确度下,实证估值时可以忽略回售和赎回条款的影响,而只估计纯债券价值和看涨期权价值,然后加总,就可以为可转债估值。对于纯债券部分,由于可转债的债息收入既定,因此可以采用现金流贴现法来确定纯债券的价值,其估值的关键是贴现率的确定。对于期权部分,有两种定价方法:一种是二叉树定价法。首先以发行日为基点,模拟转股起始日基础股票的可能价格以及出现这些价格的概率,然后确定在各种可能价格下的期权价值,最后计算期权的期望值并进行贴现求得期权价值。另一种是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方法。理论上可以证明,只要适当地选择基础股票价格上涨和下降的收益率以及风险中性概率等参数,则采用无限细分的二叉树法和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法所得出的估值结果应该是相同的。不过这两种估值法的重点都在于基础股票波动率的估计。实证估值中存在问题与解决思路我国可转债估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贴现率和波动率的确定上。在确定贴现率方面,估值案例中出现过三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直接把相同期限的国债到期收益率或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贴现率;第二,在相同期限的国债到期收益率基础上取一定幅度的信用风险溢价;第三,以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期限相近企业债的平均到期收益率为基础,再作适当的上浮。分析发现,上述三种贴现率确定方法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尽管已发行可转债的信用等级都很高,但其信用风险毕竟比国债或银行定期存款大,因此,用与可转债相同期限的国债到期收益率或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贴现率是明显不妥的。虽然第二和第三种方法比第一种有所改进,但这两种方法在信用溢价幅度的确定上缺乏客观依据。不仅如此,上述三种方法还存在一个共同的期限匹配问题,即所参照的国债或上市企业债的到期期限很可能与被评估可转债的期限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贴现率确定方法应该是先根据交易所上市企业债的到期收益率和剩余期限来计算企业债的到期收益率曲线,然后用插值法确定可转债的贴现率。这是因为,从我国规定的可转债与普通企业债的发行程序和发行条件看,已发行上市的可转债与普通企业债的信用等级都是非常高的,尽管这两种债券的信用风险可能会有差异,但它们至少应该属于同一个信用等级,它们相对于无风险利率的信用风险溢价水平应该是基本一致的。对波动率的估计,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样本大小的界定。有的估值案例以基础股票上市以来的所有历史股价来估计波动率。虽然从统计学的角度讲,数据越多,估计的精度越高。但是,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股价等金融变量的波动率具有时变性特点,即不同时点的波动率是不同的。因此,太过久远的历史数据对于波动率的预测估计是不起多大作用的。一般来讲,使用近90至18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来估计波动率是恰当的。二是对异动股价的处理。我国股市自1996年起实施了个股涨跌停板制度。个股涨停(跌停)可能意味着股票的真实价格应高(低)于观测到的价格。因此,如果直接采用观测到的股价进行波动率的估计,则可能会低估波动率。基于股价波动率具有时变性的特点,此时可使用GARCH类模型来估计在涨跌停板交易日不能观察到的真实波动率。三是历史波动率的修正。已上市可转债表明,我国可转债的发行会抑制基础股票股价的波动,致使波动率呈下降态势。以“阳光转债”为例,在2002年5月16日可转债上市日之前的80个交易日内,股价年波动率为38。85%,而在上市之后155个交易日内其股价波动率下降到24。91%。此外,以往由于投机炒作等因素股价波动很大,随着股市的不断规范发展,股价的波动率也将呈现长期下降的趋势。因此,在期权价值估算中应对以历史股价计算的波动率作适当的修正。修正的办法之一可以选择几只上市可转债为样本,确定它们的基础股票股价上市后波动率与上市前波动率相比的平均下降幅度,再结合其他因素对此经验幅度作适当的修订,就可作为修正历史波动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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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可转债发行条款远比单纯的债券或股票复杂,因此,普通投资者对这种金融工具的价值判断比较难以把握。估值方法从金融工程学的角度讲,可以用期权工具为可转债估值。如果要估值的可转债是狭义的,即债券持有人在到期日或者可以得到本金的偿还,或者可以按预定的转股比率将债券换成股票。则在一些假定下,可以证明狭义可转债的价值由以下两部分线性组成:一部分是普通债券本身的价值,相当于以发债公司价值为标的物的看跌期权空头;另一部分是可转换特性的价值,相当于若干份以发债公司价值为标的物的看涨期权多头。根据期权定价理论,要按照上述方法来对可转债估值,还需知道发债公司的价值及其波动率。由于必须用数值解法求解非线性方程(组)才能估计出这两个参数,因此,严格按理论模型来估值可转债是非常复杂的。从条款看,虽然我国已发行上市的可转债都在狭义可转债的基础上附加了回售和赎回条款,但考虑到这两个条款对可转债价值具有抵消作用,因此,在一定的精确度下,实证估值时可以忽略回售和赎回条款的影响,而只估计纯债券价值和看涨期权价值,然后加总,就可以为可转债估值。对于纯债券部分,由于可转债的债息收入既定,因此可以采用现金流贴现法来确定纯债券的价值,其估值的关键是贴现率的确定。对于期权部分,有两种定价方法:一种是二叉树定价法。首先以发行日为基点,模拟转股起始日基础股票的可能价格以及出现这些价格的概率,然后确定在各种可能价格下的期权价值,最后计算期权的期望值并进行贴现求得期权价值。另一种是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方法。理论上可以证明,只要适当地选择基础股票价格上涨和下降的收益率以及风险中性概率等参数,则采用无限细分的二叉树法和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法所得出的估值结果应该是相同的。不过这两种估值法的重点都在于基础股票波动率的估计。实证估值中存在问题与解决思路我国可转债估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贴现率和波动率的确定上。在确定贴现率方面,估值案例中出现过三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直接把相同期限的国债到期收益率或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贴现率;第二,在相同期限的国债到期收益率基础上取一定幅度的信用风险溢价;第三,以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期限相近企业债的平均到期收益率为基础,再作适当的上浮。分析发现,上述三种贴现率确定方法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尽管已发行可转债的信用等级都很高,但其信用风险毕竟比国债或银行定期存款大,因此,用与可转债相同期限的国债到期收益率或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贴现率是明显不妥的。虽然第二和第三种方法比第一种有所改进,但这两种方法在信用溢价幅度的确定上缺乏客观依据。不仅如此,上述三种方法还存在一个共同的期限匹配问题,即所参照的国债或上市企业债的到期期限很可能与被评估可转债的期限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贴现率确定方法应该是先根据交易所上市企业债的到期收益率和剩余期限来计算企业债的到期收益率曲线,然后用插值法确定可转债的贴现率。这是因为,从我国规定的可转债与普通企业债的发行程序和发行条件看,已发行上市的可转债与普通企业债的信用等级都是非常高的,尽管这两种债券的信用风险可能会有差异,但它们至少应该属于同一个信用等级,它们相对于无风险利率的信用风险溢价水平应该是基本一致的。对波动率的估计,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样本大小的界定。有的估值案例以基础股票上市以来的所有历史股价来估计波动率。虽然从统计学的角度讲,数据越多,估计的精度越高。但是,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股价等金融变量的波动率具有时变性特点,即不同时点的波动率是不同的。因此,太过久远的历史数据对于波动率的预测估计是不起多大作用的。一般来讲,使用近90至18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来估计波动率是恰当的。二是对异动股价的处理。我国股市自1996年起实施了个股涨跌停板制度。个股涨停(跌停)可能意味着股票的真实价格应高(低)于观测到的价格。因此,如果直接采用观测到的股价进行波动率的估计,则可能会低估波动率。基于股价波动率具有时变性的特点,此时可使用GARCH类模型来估计在涨跌停板交易日不能观察到的真实波动率。三是历史波动率的修正。已上市可转债表明,我国可转债的发行会抑制基础股票股价的波动,致使波动率呈下降态势。以“阳光转债”为例,在2002年5月16日可转债上市日之前的80个交易日内,股价年波动率为38。85%,而在上市之后155个交易日内其股价波动率下降到24。91%。此外,以往由于投机炒作等因素股价波动很大,随着股市的不断规范发展,股价的波动率也将呈现长期下降的趋势。因此,在期权价值估算中应对以历史股价计算的波动率作适当的修正。修正的办法之一可以选择几只上市可转债为样本,确定它们的基础股票股价上市后波动率与上市前波动率相比的平均下降幅度,再结合其他因素对此经验幅度作适当的修订,就可作为修正历史波动率的依据。(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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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利方法由跨市场套利定义可知,两市之间国债现货以及国债回购能够进行套利的原因是两市之间相同品种债券价格存在差异。那么两个交易市场之间套利所遵循的原理就是,当两个市场上相同投资品种价格不一致,且两者之间的差价在刨除了交易费用后,还存在收益的话,套利交易就可以进行。由于我国禁止实行买空卖空操作,投资者必须在手中拥有股票后才允许在另外一个市场报单卖出,同时,由于我国股票交易实行T+1日交割方式,则在深市买入的国债在交易日当日不能转托至上海债券市场,因此,要实现套利交易,投资者必须手中储备有一定数量的国债,在进行n个交易日的套利后通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将国债从储备多的债市转托至储备少的债市,重新实现新的平衡。在实际交易中,诸如深买沪卖,应以沪市的买价减去深市的卖价(因为沪市的买价是投资者实际上拿到手的收益,而深市的卖价是投资者付出的成本),如果大于交易成本,则套利交易可以实行。在交易所交易中,存在3个买价和3个卖价,即买1、2、3和卖1、2、3,其中买1是买价中的最高价,卖1是卖价中的最低价。从理论上讲,只要任何一个买价与卖价之间存在大于交易成本的差价,就可以进行套利交易,只需要编辑程序,使之能够自行比较,满足条件后自动发出交易指令。有些债券有可能在一个市场如沪市有行情,在另一个市场如深市没有交易,甚至没有报价,则可以根据已经报价市场———沪市的买卖价,计算出在深市可以获利的价格并在深市报出买卖单进行试探。为了区别与上面的自动套利,我们称后者为主动套利。由于我国市场不允许买空卖空,那么唯一可行的操作就是根据沪市的价格计算出在深市的买价,以求在深市买进债券后,再将债券于沪市卖出。交易所和银行间国债市场的套利交易原理同样遵循上述的原理。但是由于国家对于两个市场的准入者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有资格同时进出银行间国债市场和交易所国债市场的投资者将面临更大的套利机会,因为投资者可以分别在银行间国债市场与深圳、上海国债市场进行套利,套利容量更大,获取的利润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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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可转债发行条款远比单纯的债券或股票复杂,因此,普通投资者对这种金融工具的价值判断比较难以把握。估值方法从金融工程学的角度讲,可以用期权工具为可转债估值。如果要估值的可转债是狭义的,即债券持有人在到期日或者可以得到本金的偿还,或者可以按预定的转股比率将债券换成股票。则在一些假定下,可以证明狭义可转债的价值由以下两部分线性组成:一部分是普通债券本身的价值,相当于以发债公司价值为标的物的看跌期权空头;另一部分是可转换特性的价值,相当于若干份以发债公司价值为标的物的看涨期权多头。根据期权定价理论,要按照上述方法来对可转债估值,还需知道发债公司的价值及其波动率。由于必须用数值解法求解非线性方程(组)才能估计出这两个参数,因此,严格按理论模型来估值可转债是非常复杂的。从条款看,虽然我国已发行上市的可转债都在狭义可转债的基础上附加了回售和赎回条款,但考虑到这两个条款对可转债价值具有抵消作用,因此,在一定的精确度下,实证估值时可以忽略回售和赎回条款的影响,而只估计纯债券价值和看涨期权价值,然后加总,就可以为可转债估值。对于纯债券部分,由于可转债的债息收入既定,因此可以采用现金流贴现法来确定纯债券的价值,其估值的关键是贴现率的确定。对于期权部分,有两种定价方法:一种是二叉树定价法。首先以发行日为基点,模拟转股起始日基础股票的可能价格以及出现这些价格的概率,然后确定在各种可能价格下的期权价值,最后计算期权的期望值并进行贴现求得期权价值。另一种是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方法。理论上可以证明,只要适当地选择基础股票价格上涨和下降的收益率以及风险中性概率等参数,则采用无限细分的二叉树法和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法所得出的估值结果应该是相同的。不过这两种估值法的重点都在于基础股票波动率的估计。实证估值中存在问题与解决思路我国可转债估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贴现率和波动率的确定上。在确定贴现率方面,估值案例中出现过三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直接把相同期限的国债到期收益率或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贴现率;第二,在相同期限的国债到期收益率基础上取一定幅度的信用风险溢价;第三,以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期限相近企业债的平均到期收益率为基础,再作适当的上浮。分析发现,上述三种贴现率确定方法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尽管已发行可转债的信用等级都很高,但其信用风险毕竟比国债或银行定期存款大,因此,用与可转债相同期限的国债到期收益率或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贴现率是明显不妥的。虽然第二和第三种方法比第一种有所改进,但这两种方法在信用溢价幅度的确定上缺乏客观依据。不仅如此,上述三种方法还存在一个共同的期限匹配问题,即所参照的国债或上市企业债的到期期限很可能与被评估可转债的期限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贴现率确定方法应该是先根据交易所上市企业债的到期收益率和剩余期限来计算企业债的到期收益率曲线,然后用插值法确定可转债的贴现率。这是因为,从我国规定的可转债与普通企业债的发行程序和发行条件看,已发行上市的可转债与普通企业债的信用等级都是非常高的,尽管这两种债券的信用风险可能会有差异,但它们至少应该属于同一个信用等级,它们相对于无风险利率的信用风险溢价水平应该是基本一致的。对波动率的估计,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样本大小的界定。有的估值案例以基础股票上市以来的所有历史股价来估计波动率。虽然从统计学的角度讲,数据越多,估计的精度越高。但是,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股价等金融变量的波动率具有时变性特点,即不同时点的波动率是不同的。因此,太过久远的历史数据对于波动率的预测估计是不起多大作用的。一般来讲,使用近90至18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来估计波动率是恰当的。二是对异动股价的处理。我国股市自1996年起实施了个股涨跌停板制度。个股涨停(跌停)可能意味着股票的真实价格应高(低)于观测到的价格。因此,如果直接采用观测到的股价进行波动率的估计,则可能会低估波动率。基于股价波动率具有时变性的特点,此时可使用GARCH类模型来估计在涨跌停板交易日不能观察到的真实波动率。三是历史波动率的修正。已上市可转债表明,我国可转债的发行会抑制基础股票股价的波动,致使波动率呈下降态势。以“阳光转债”为例,在2002年5月16日可转债上市日之前的80个交易日内,股价年波动率为38。85%,而在上市之后155个交易日内其股价波动率下降到24。91%。此外,以往由于投机炒作等因素股价波动很大,随着股市的不断规范发展,股价的波动率也将呈现长期下降的趋势。因此,在期权价值估算中应对以历史股价计算的波动率作适当的修正。修正的办法之一可以选择几只上市可转债为样本,确定它们的基础股票股价上市后波动率与上市前波动率相比的平均下降幅度,再结合其他因素对此经验幅度作适当的修订,就可作为修正历史波动率的依据。(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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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可转债发行条款远比单纯的债券或股票复杂,因此,普通投资者对这种金融工具的价值判断比较难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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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可转债发行条款远比单纯的债券或股票复杂,因此,普通投资者对这种金融工具的价值判断比较难以把握。 估值方法 从金融工程学的角度讲,可以用期权工具为可转债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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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利方法由跨市场套利定义可知,两市之间国债现货以及国债回购能够进行套利的原因是两市之间相同品种债券价格存在差异。那么两个交易市场之间套利所遵循的原理就是,当两个市场上相同投资品种价格不一致,且两者之间的差价在刨除了交易费用后,还存在收益的话,套利交易就可以进行。由于我国禁止实行买空卖空操作,投资者必须在手中拥有股票后才允许在另外一个市场报单卖出,同时,由于我国股票交易实行T+1日交割方式,则在深市买入的国债在交易日当日不能转托至上海债券市场,因此,要实现套利交易,投资者必须手中储备有一定数量的国债,在进行n个交易日的套利后通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将国债从储备多的债市转托至储备少的债市,重新实现新的平衡。在实际交易中,诸如深买沪卖,应以沪市的买价减去深市的卖价(因为沪市的买价是投资者实际上拿到手的收益,而深市的卖价是投资者付出的成本),如果大于交易成本,则套利交易可以实行。在交易所交易中,存在3个买价和3个卖价,即买1、2、3和卖1、2、3,其中买1是买价中的最高价,卖1是卖价中的最低价。从理论上讲,只要任何一个买价与卖价之间存在大于交易成本的差价,就可以进行套利交易,只需要编辑程序,使之能够自行比较,满足条件后自动发出交易指令。有些债券有可能在一个市场如沪市有行情,在另一个市场如深市没有交易,甚至没有报价,则可以根据已经报价市场———沪市的买卖价,计算出在深市可以获利的价格并在深市报出买卖单进行试探。为了区别与上面的自动套利,我们称后者为主动套利。由于我国市场不允许买空卖空,那么唯一可行的操作就是根据沪市的价格计算出在深市的买价,以求在深市买进债券后,再将债券于沪市卖出。交易所和银行间国债市场的套利交易原理同样遵循上述的原理。但是由于国家对于两个市场的准入者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有资格同时进出银行间国债市场和交易所国债市场的投资者将面临更大的套利机会,因为投资者可以分别在银行间国债市场与深圳、上海国债市场进行套利,套利容量更大,获取的利润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