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32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投稿的,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的,可将同一作品另投。请问此规定对于著作权人来说是否也是禁止性规定?我经常能在不同报纸上发现同一作者的同一文章。如若作者与报社之间无另外协议,报社能否以上述32条之规定追究作者一稿多投的责任?我没从法律条文找到相应的具体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规定。求助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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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社必须通过合同取得专有出版权。报刊社要求取得专有出版权,须预先在征稿启事中明确说明,规定不得一稿多投,并规定有权代表每一位投稿者在发表作品时声明不得转载。而投稿者如果明知出版社规定不得一稿多投,仍将稿件同时投若干家报刊社,一旦发生一稿多用的情况,有关报刊社追究起来,投稿者将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是否能够追究作者的责任要看报刊社的征稿启事中是否规定了不得一稿多投。如果没有该条款则不能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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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高是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