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届毕业生,与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大连理工此届统一样式的),但是还没有签订合同,协议中也没有对工资、待遇、违约金等作出明确规定。试用期是6个月,到今年底结束,我现在不想在这个单位干了,我应该怎样解除和单位的关系?是现在就走好,还是等协议到期好?违约金方面怎样处理,应该是多少(试用期每月1500工资,扣除保险等1200多)? 还有我们刚来的时候签过一份东西,不过3份都交给了公司,这样的东西有效么?请高手解答一下,或者帮我策划一个好方法离开,尽量减少违约损失,不胜感激!!!

热心网友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从此条款可以看出:1、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2、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你与单位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你与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建议:1、如果你想离开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离开,否则,试用期满后再离开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了;2、至于你与单位签订过的东西,估计是就业协议的有关补充协议,一般不会对你有什么影响。

热心网友

按你说的协议是不用支付违约金的,但你和他们签定的什么东西,在他们手里的哪个,是什么内容,是否对你们影响?

热心网友

想走就走吧,不需付违约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