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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一元”: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级”: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享有法律制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多层次”: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地方享有不同程度的自主权力。具体来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行使行政法规制定权(国务院各部委行使行政规章制定权),一定级别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其所属的政府行使地方性规章制定权),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相对独立的立法权。综上所述,法律不可能先授权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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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文件中可以将某个具体的问题授权给具体的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比如 执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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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没有这样的法律法律可以授权由某个部门来执行法律,但不能将法律的制定权交给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