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以较低价格取得一房产所有权。后,A公司以该房产抵押向B银行取得贷款。在抵押借款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取得该房产所有权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请问:B银行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法院能否撤销B银行持有的房产他项权证?B银行的权利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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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来说,B银行的抵押借款合同有效,法院不能撤销B银行持有的房产他项权证。理由如下:1、这是由无权行为的无因性决定的。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消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消。这就是说,物的履行的效力已经从债务关系的效力中被“抽象”出来。根据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当原因行为被撤消时(如一个每合同被宣布无效时),依此原因行为所为的物的履行行为(如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的行为)却不能当然失效,因为当事人间的物的合意并未失效,物的取得人因此而取得之物权不能随之撤消。物权行为无因性不可替代。2、这样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实这还是由无因性的应有之意,无因性就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因为在物权行为确立时,善意第三人根本不知道该物上是否存在它项权利,也不会知道该物权是否存在争议,法律也不要求第三人必须去了解这些。3、在本案中,银行之需要查询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否A公司即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具有公信力,任何人都可以依据登记内容为交易。 A公司取得该房产所有权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是另外一个案件,与银行无关。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判决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对方主张,也可以要求撤销对房屋的抵押,但前提必须要经银行的同意,银行可以要求A提供其它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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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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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权保护中,往往涉及到三方的利益(抵押权人、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此,我们在对抵押权人利益进行保护时,必须尽量平衡三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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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