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女在湖南卫视演唱流行歌曲时,只是为了娱乐,做节目。但当她在北京开演唱会时,她的性质就变了。她完全是以商业为目的的!那她演唱别人的歌曲是是不是会造成侵权!或者说在她唱之前,已经得到了歌曲持有者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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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知识产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以上得出,如果超女演唱的曲目未得到著作权人许可,即构成侵权,而不管是否是商业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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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她们已经侵权了,我觉得她们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薄弱,但愿以后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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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呀,我支持三楼的说法,他们是靠这一门吃饭的,事先绝对跟有关当事人调节好了,如果事先没有说好的话,那,绝对是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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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我觉得,在湖南卫视翻唱的时候就已经是侵权了。因为演出组织者肯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这些曲目也不可能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如果是跑到北京开演唱会时,她们不会傻到不征求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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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是如果她们得到了歌曲持有者的认可的话应该不算侵权如果没有得到歌曲持有者的认可的话应该算是侵权了吧!!!希望她们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