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本单位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视为销售处理?如果是,结转成本的时候是以实际生产成本,还是以销售价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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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视同销售,按相同产品的售价计交增值税,而不是进项税额转出。2.结转成本按产品实际成本结转,与一般销售结转的成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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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本单位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税法上视为销售处理.会计结转成本的时候是以实际生产成本.但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以销售同样商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也要把这块算进去,同样以销售同样商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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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本单位自产产品用于本单位在建工程、单位福利等要是同销售,应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增值税。2.购进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单位福利等,应做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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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本单位自产产品用于本单位在建工程、单位福利等要是同销售,应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增值税。2.购进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单位福利等,应做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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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镇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有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涉及增值税的帐务处理。1。若是一般纳税人,购买原料时,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金----进项税 贷:有关科目把本单位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借:有关资产类或损益类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月末再进行增值税的核算结转成本时,按照实际成本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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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按实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