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郑雪梨向法庭申请人工授精为被宣判死刑的丈夫繁育后代的案例,在此不再赘述。我想问问Iask的各位大大,你们对“男性死囚的生育权”这个问题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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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死刑犯不应该有生育权的. 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人来说,因为违反法律,被限制了自由,这种自由是一种人身的自由. 而生育权的实施需要首先有人身的自由,才能实现. 如果赋予死刑犯有生育权,那么,就应该首先破坏法律的规定,打破人身自由的限制,从而使刑罚失去威慑力. 如此推论,既然死刑犯有生育权,那么, 比之更轻的其他犯罪,同样也要有生育权; 而且,既然有了生育权,还可以要求对孩子的探望权、抚养权等一系列权利,那么,监狱就可以变为旅馆; 想不劳而获的人都愿意想方设法的去; 因为,在里面和外边没有什么区别,而且国家还要负责他的伙食费,如果有了孩子没有能力抚养,国家还要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那不成了福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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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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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有哇!人枪决了,能让留个孩子给社会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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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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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是可以的 可由于郑雪梨涉及的案情法律是很难允许的 这个新生命的的降生对很多人来说是不可想象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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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理说,只是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剥夺生育这种民事权利。所以是可以的。但这只是从理论上看。现实中还有一个可能的问题。比如涉及对监所死刑犯人的管理问题,等等。所以,现实中是否能实现,和理论上是否有可能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