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年的大学毕业生,今年4月份和北京的一个公司签定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当时只是口头说了合同期为5年,单位为我办理北京户口,没有谈违约金问题。8月份我到单位报到,工作了一个月后,感觉对单位不太满意,于是在9月份提出了辞职,我的辞职信上要求了归还我的户口档案等并且双方皆不承担违约责任,此时还未签定劳动合同。如今距离我递交辞职书一个月过去了,我去单位问,单位说户口可以落下,但是公司规定(我没看书面规定)要交1万元的违约金。请问我该怎么办?

热心网友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关系中,有一个试用期,为半年。在试用期内,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不属于违约。你和单位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只有一个月,没有超过试用期,因此你和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得解除应该适用劳动法得规定,双方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热心网友

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是我国劳动法允许的范围之内,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你也不必支付违约金。

热心网友

我同意海天一色的说法,那个公司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更何况你和他们之间还没有产生劳动合同的关系及雇佣和被雇佣关系,所以你可以不用交!

热心网友

这里存在两个问题:1、你与该公司在05年4月份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该协议成立后你已于8月份报到,该公司也接收了你,毕业接收关系成立;2、进入公司后只是口头约定合同期为5年,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你在工作一月后,对公司不满意于9月份提出辞职,公司要求你支付1万元违约金。按照《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签订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可以断定,公司向你索要的1万元违约金不是针对的劳动合同,而是就业协议。一般情况下,接收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为避免毕业生借接收单位为跳板,往往要附加约束条款,比如:需服务若干年才可以离开等。如果你确认在你与公司签订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中,没有违约惩罚条款的话,那么在你提出辞职后,公司以有规定为由要求你支付违约金是违法的,可不予理睬,若公司强行扣住你的户口与档案,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归还档案及户口。但假如事先你们有约定,那么你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热心网友

您与单位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您在工作一个月后提出辞职,属于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合同,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允许的,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此您也不必支付什么违约金。

热心网友

还没签合同呢你和他扯啥呀?

热心网友

是你违约在先,违约就要受罚,这是起码的做人的诚信单位帮你把户口办进来,你就炒人家,说起来,是你不厚道交了钱走人吧。以后别再这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