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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分为附带赔偿诉讼(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和单独赔偿诉讼两类。 对附带赔偿案件,不仅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还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有损害,违法行政行为和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当事人提起治安行政处罚附带行政赔偿诉讼,法院以行政处罚未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为由撤销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并没有从实体上否定行政行为所认定的违法事实,行政机关仍可能在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后,重新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作出相同的处罚。由于原告的损失尚未确定,法院对其赔偿请求不应支持。 单独行政赔偿诉讼又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和对非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两种类型,二者的起诉条件有所区别。对于前者,原告在起诉时必须证明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且其已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过赔偿请求;对于后者,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已向行政机关要求确认违法,行政机关拒不确认,就可以提起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