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四月初到北京一家搞道路改造技术的公司上班的,上班头两天,经理问我能否出差,我出于想表现自己争取顺利通过试用期考虑,当时还没有签合同就出差了。四月底回到公司以后由于还有两天就到五一放假,合同的事没有办。五月7日出差,10日在工地上由于施工的工程车操作不当翻入公路边沟,我在车翻入边沟之前跳车了,导致左脚骨折。后来回北京动手术,单位只给报销了90%。合同是在医院里签的,同时办了保险。五月底出院。我按大夫的指导,手术后算起三个月脚才能负重(也就是落地走路)。我是5月14日动的手术,算起应该是8月14日开始恢复性锻炼。8月底公司会计和我说,既然给我三个月时间这时还不能上班,那九月份以后到我上班之前就算我请假(意思就是不发工资,而且不享受保险)。这个意思表示在这三个月内没有表示过(从住院到8月14日止)。他们认为伤筋动骨一百天,给我三个月应该能好,但是脚三个月不能走路,肌肉已经萎缩了,马上下地肯定是不会象正常人那走路的。请问这三个月以后的一段时间算不算在工伤期间?这段时间属于恢复期,我不能准确估计什么时候能正常走路的,而且要达到能出差的水平那就更不好估计了。单位这样做真的让我寒心,本来想在新的工作岗们好好干的,现在也没有心思了,而且现在我走路还是走不快,脚后跟的跟腱还有些硬,下楼梯很麻烦的,脚底的筋还有一个肿块。请各位懂法律的朋友告诉我该怎么办比较好,主要是工资问题(九月之前的工资是照发的),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