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与贺某是夫妻 二人有一子贺甲 1996年3月1日 姚某为贺甲投保了10年期简易人身险共12份 保额为1.3万元 姚某和保险公司还口头约定 受益人为姚某 保险费按月由姚某到保险公司交纳 姚某交费1年后 与贺某离婚 法院判决贺甲由贺某抚养 离婚后半年姚某和周某结婚 但其仍自愿每月交纳保险费 从未间断 1998年2月15日 贺甲病故 4月姚某持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付给保险金1.3万元 与此同时 贺某提出被保险人贺甲是其子 他与姚某已离婚 贺甲一直由他抚养 故他应领取这笔保险金。请问:1。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 1.3万元保险金应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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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是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五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1.3万元保险金应归姚某所有。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儿子不幸以外死亡的,则保险金为姚某与贺某的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