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执的什么法?大学本来是一个容易让人把学术、自由、博大与其相联系的地方,然而近来有关大学的黑料却层出不穷:“北航事件”、“陈瑞华言辞事件”、“购书回扣行为”、“导师不认识自己带的研究生”……就在湖南省某高校中,也出了个与大学精神俨然相违背的滑稽可笑的事情。在该校中有一个保卫科“领导”的组织——“文明执法队”。这个组织的成员,竟都是有着各自学业的在读学生。如果说是保卫科人手不够,或者担负着对下一代进行实践教育的责任的话,那么这个“文明执法队”的作为又实在难以人信服淡然。就这个组织名来分析,亦不乏觉得可笑。首先,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有没有司法权?法律不能与宪法相违背是人人都明白的道理,那么国家制定法律又由全国人大来通过也是一个基本常识。其他各级单位和机构在具体的管理中也只能制定不与法律相悖的规章、制度、条例等,大学,同样也没有制定和通过法律的权力。那么在推行贯彻学校自己制定的制度过程中的这些行为,又能否叫做“执法”呢?难道诸如“十点半就寝”、“寝室不得使用‘热得快’”、“寝室不得留宿异性以及校外人员”此类规章也算我国的执法依据?如果一个大学在给内部一个组织命名时,连“执法”、“执勤”、“值勤”等等词汇都一知半解,连“保卫”、“保安”、“公安”都分不出彼此,难以想象其是如何对学生“传道授业解惑”的。其次,该组织行为主体不是保卫科科员、更不是公安民警,而是一群大一大二的学生,着实令人匪夷所思!学生在学校中是被保护主体,是保卫科的保护和管理的对象,让“被保护、被管理者”来自己管理自己,使被保护主体成为保护行使主体,未免颠倒了主客和强弱势关系。难道学校就是这样向学生宣传自我保护意识的?难道这能叫“自己动手丰衣足食”?没有职业资格认证、没有职业经验、没有职业训练的普通学生又能否行使保卫科科员的工作职能,担负对大学的管理保卫责任?!再次,刚才说到学校有没有司法权这方面。现在我们更进一步来看:在超市,即使小偷偷了东西,保安也没有对犯罪嫌疑人搜查、审讯、处罚的权力,只能制止其行为并移交公安机关。同时,我们也清楚公民依法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而该校所谓的“文明执法队”,其行为既不文明也不合法。根据学校规定,晚间10点30分学生就寝,怪就怪在“文明”的“执法队”竟然以较为恶劣的态度在深夜11点多学生都睡了的时候,还在三番五次敲门查勤,入室查看。知道制度却又明摆着“犯规”,真的体现出了“别样的文明”。很多学生对次也颇为反感:“队员”入室后无礼蛮横,甚至连衣柜、被褥也一一翻看,说重了就是有侵犯他人隐私之嫌。寝室成员是一个集合,寝室成员租赁了学校的寝室并形成契约,成员虽没有寝室的所有权但依法享有使用权。你没有搜查证,公民此时就有权拒绝开门。另外,对于没收个人财产方面,我认为“文明执法队”行为草率,亦不合法理。比如寝室不能使用烧水的电热管——“热得快”,电热锅等高功率电器。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一旦发现有人使用,“文明执法队”便予以没收。既然你偏要叫什么“文明执法队”,那么让我们就给你讲法。公民合法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人家的“热得快”是合法拥有的,就受到法律保护;在寝室使用“热得快”,从法律角度而言,并没有违反哪一条法律法规,只是违反了你的制度,但它依然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且你不是国家机关凭什么没收人家的合法财产?除此以外你就没有别的措施?没收了以后“文明执法队”又是如何处理的,难道正如众多学生反映的那样,在“文明执法队”办公室私自使用没收的火锅、热得快吗?如果没有,那么罚没物品有无公示?有没有罚没品的处理结果?你到底“执”的是什么法?你到底还文明不文明?从这些方面看出,有的高校在距离真正意义上的大学还有一段距离,在具体管理中,要体现大学的精神,人本的精神,法的精神,更不能在盲目的行为和臆断中玷污了法的尊严。榜样对人有很大的作用、环境对人有更大的影响,因为榜样是单方面的,而环境是对人全方位地、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大学生如果在学知识学做人的过程中受到这些非理性的、想当然的主观主义的不良“浸染”,难以想象当他们走向社会后会成为一个什么样社会细胞。上述出现在大学校园中的“文明执法队”的本身及其作为,也与科教兴国、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的纲领相去甚远。大学之大在于神, “文明执法队”败絮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