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统计部门取消各省的统计数据发布权”有没有法律依据,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看是不是存在什么问题?“中央统计部门取消各省的统计数据发布权”有没有法律依据,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看是不是存在什么问题?“中央统计部门取消各省的统计数据发布权”有没有法律依据,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看是不是存在什么问题?
热心网友
我不是很清楚你这个消息出自哪里。我做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统计也是我的对口单位之一,我们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收到相关的消息。 “中央统计部门取消各省的统计数据发布权”这个问题与行政许可法没有直接的关系。楼上也举出了行政许可的定义,行政许可是发生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即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的许可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法》所规范的行政许可,尤其是这种上级对下级的命令。 其次,“统计数据发布权”的说法比较笼统,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不同类别的统计数据是由不同级别的统计部门或者有权机关发布的,我想国家统计局应该不会取消各省对本地区的一些统计数据的发布权,一旦取消引发的问题实在难以应付。 最后,统计数据发布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机关定期公布统计数据。《统计法》已将有权机关明确为国家统计局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国家统计数据的发布权是在国家统计局,可能实务中会有各省使用国家统计数据不当的情形,但是这与统计数据发布还是不同的。 我非常希望能够确认这一消息来源,这对我们的工作非常重要,谢谢。 。
热心网友
一,它属于政府部门内部权利分配,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二有利于规范政府机关行为,维护政府机关的权威。没有问题。
热心网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所以中央统计部门消各省的统计数据发布权不适用该法的规定。国家统计局根据统计法规定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地方的统计部门的工作要服从国家统计局的大局,所以国家统计局当然有权取消各省的统计数据发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