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如下:1990年原告齐玉苓被济宁商业学校录取为委培生,被告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的策划下从滕州八中领取了齐玉苓的通知书,并以“齐玉苓”的名义进入济宁商校学习。1999年齐玉苓以陈晓琪等侵害其姓名权和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作为被告人陈晓琪的代理人,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辩护?应该找哪些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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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描述的案情与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内容相同,陈某等侵犯姓名权承担侵权责任已经为司法解释确定,而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司法解释是广义的法律之一,各地法院应当执行。如果一定要答辩的话,无非是提出名誉权未受侵害。不过提问人好像不明白两大区别即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区别、被告和被告人的区别,是否故意装弱智。如果不是,作为法律人在问题中犯如此低级错误实在是需要大力加强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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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很著名呀,怎么还没办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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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玉苓”这个名字谁都可以取,在上学时谁都可以使用这个名字,陈晓琪没有侵犯齐玉苓本人的姓名权。 本案中并不存在侵犯齐玉苓名誉权的事实。 从以上两个方面进行辩解,足以驳倒对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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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这案子都审完了N年了,你上网去搜搜好不好? 而且,这是民事案件耶!还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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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俩共同承担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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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该使用真实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