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自1996年来一直从事木材的加工销售,2001年其在一位朋友的帮助下开始了从其居住地(湖北)往河南平顶山煤矿运输原木(未加工的直径在14-22之间).因为在运输上必须有当地林业部门的砍伐许可及两金(相当于缴税)。于是其利用个人关系通过给与好处及送礼的方式取的了在当地的合法砍伐权,2005年11月其在林业检查中有70方的原木其中50方有证明,20方因为证件不在,在第二天才取的。但林业部门给与的检查报告中认定50方中36方为个人,14方为当地林业局。请问根据个人财产法对这50方归谁所有,20方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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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的规定,李某取得了在当地的合法砍伐权(不论是通过何种方式),是可以进行正常采伐运输业务的。假如,李某确实是按照采伐许可证指定的地点、数量,并且有证据证明70方原木属于自己的合理采伐,那么他可以对林业部门认定他只占有70方原木中的36方的检查报告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作出检查报告的林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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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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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予以没收。属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