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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所规定的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应税销售行为,应当遵从营业税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一、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一)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时,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无偿赠送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预收定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三、纳税人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按照规定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如实反映和报告所实现的销售收入,按照纳税期限的规定依法申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