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征收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呢?如何健全、完善我国行政征收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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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行政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征收主体的不规范。尽管我国《行政法》明确规定,各项费用由县级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但由于行政部门与有些部门职能交叉,某些部门受利益的驱动越权收费、两头收费、双向收费等不正当现象时有发生,有时还表现为没有实施征收委托关系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或派出单位行使行政征收权,致使行政征收主体不规范。另外,还出现法律、法规、规章中并没有授权的其它组织,也出现越权收费或不在她管辖范围内乱行使其权力,造成社会秩序不稳定。 2、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程序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未正式出台《行政征收法》,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程序和措施等大多散见于各种法规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及代征、代扣、代缴等。由于行政征收法规的不完善,行政征收行为方式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实际行政征收过程中,具体运用哪种征收方式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对方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而定。 3、行政征收的法律、法规不配套。一项水利规费的征收,要有法律规定、行政条例、政府规章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共同构成行政征收法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层次低的规范性文件从属于层次高的规范性文件,其所述规定也大多偏重实体。另外,由于立法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行政征收往往出现“有法可依,无章可循”或“有章可循,无法可依”的“法规断层”现象。目前,国务院尚未颁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4、缺少相对人不服行政征收的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保证行政征收合法、公正行使的补救措施。行政征收作为一种单方不对等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征收后果将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多为事后救济(公力救济),如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等。笔者认为,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应充分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能,这种权能不仅仅是在事后救济,而主要表现在行政征收中,相对人在征收的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享有更多的自助权,如可以声明异议,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及要求听证等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应该在行政征收过程中有所体现。 5、违反行政征收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征收相对人(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扣押、划拨、拍卖等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而行政征收同样作为一种行政征收行为,就缺少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违反行政征收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当征收相对人违反应缴义务时,在用尽一切行政措施(包括告诫、处罚一定比例滞纳金等)后,只能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减征、免征的条件、范围和程序不明确。以山东为例,目前在行政征收过程中,除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在鲁政[1994]70号文件中有原则性减、免征规定(《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外,其他水利规费尚无此规定。笔者认为,这就给行政征收带来了随意性,为徇私不征、少征、行政干预等开了方便之门,致使行政征收不到位,给国家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失。加强行政征收应当采取有效、合理、公平、公开的对策。 第一、完善宪法中的行政征收条款。我国宪法应借鉴国外宪法的经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征收条款,并从而为行政征收确定宪法依据,明确基本原则。因为行政征用补偿是关系到基本权利的问题,理应由宪法来作出规定,因为宪法是保障权利、限制权力的法。 第二、规定系统、健全的行政征收法。在宪法相关规定的指导下制定系统的行政征收法。这样,把本来各个零散的补偿规定集中到一起,便于条文之间的衔接和主法精神的内调,使征收标准更明确、更合理、更能防止出现漏洞或发生冲突。 第三、加快我国行政立法步伐,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特别是行政征收配套法规要及时出台。法律、法规应当明确规定行政征收的设定,行政征收的内容,标准,范围,征收主体,行政征收的运作,减、免征条件,范围和程序,不服行政征收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方式及时效,违反行政征收的法律责任等。 第四、进一步加大宣传与执法力度,提高全社会法制观念。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严肃查处违反行政征收方面的大案、要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加强对依法治水,依法管理的报道 力度,提高社会缴费艺意识,创造良好的行政征收法制环境。 第五、加强部门联系,做到资源共享与优化配置。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同法院、公安、司法、财政、物价、统计、金融等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是保障行政征收良性运作、协调一致、措施保障,征管有力的基础。实际中,有的地区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搞联合执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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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问题还是比较多的比如征收的主体,征收权的设定,征收幅度的掌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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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这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