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考试中有这样一个问题,不知如何解答。问题是:一单位会计在支付员工薪金过程中,对单位支付其爱人的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按税法执行(其爱人薪金占大头),致使少向税务局缴纳个人所得税额达1万元(1年内)以上,占单位应缴总额的10%以上,请问根据法律规定应对该会计如何处罚?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