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黑人棒球明星辛普森杀妻一案,刑事审判认定辛普森并未杀妻,无罪释放;民 事审判认定辛普森杀妻,赔偿妻子的家人巨款。请结合这一事例阐述刑事诉讼中的毫无 合理怀疑原则和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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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很容易理解啊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啊前者是采用毫无合理怀疑原则,也局势说要求证据充分,不存在疑点后者则只要求得到75%的可能性就可以了,并不要求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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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国家,对于刑事证据的要求明显高于民事证据,其实在我们国家也是一样的;之所以无罪,是因为证据不足,而不是认定他没有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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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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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法、海洋法又或习惯法中刑事诉讼程序(非简易治罪程序)中必须有陪审团的制度陪审团非中国的那种只陪法官坐着听证的官员而是由一般老百姓组合而成他们不分年龄(只要是成年人)、性别、体健与否、教育程度(文盲不可)、职业(法律从业外)和庶富等只要心智健全、有正当职业、没有犯罪记录和与本案情无关系的人都被司法部汇集成名册、等待做陪审团成员、此乃公民义务也都可以被法院招集、在经两造律师(在海洋法中检察官也是必先当了5年以上的律师才可担任做检察官而法官则最少要有15年以上当律师经验才可以申请当法官)的辚选及同意后(此也是案中之案、因为律师和法官一起对准陪审团成员一一审查、是否够资格出任)才可出任本案的陪审团成员(此时的义务是有薪的)陪审团的工作是在整个听证和审讯过程中都必须出席他们不能提问也不能交谈直至听证和审讯结束为止在两造律师作最后结案陈词后经法官只能以法律观点客观和不能带有偏见的来引导陪审团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而法官是不能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的法官是在陪审团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后、只依法或例作出判刑而已以上是个非常关键的司法程序、法官的引导稍一错误将是上诉的最好理由因为法律必须是公正、严明和客观、此乃法律的原则陪审团成员一般都不是很懂法律专业的人群所以被认法律认为是比较公正和客观的第三者(法官也是第三者、可惜他或他们都是法律从业人员)而陪审团的判决的作成是根据在听完了整个听证、法庭所提交的证据和审讯后据自己的良心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这样两造的律师就可以在最后结案陈词中在这方面向陪审团成员大做文章和秀(show)了比如:博取同情、激起民愤或说些似是而非的道理去混淆视听等等只要有一个陪审团成员相信了的话那将会影响了整个判决的了因为在结案前、法官会宣告休庭而陪审团却在这时回到陪审团会议室中、闭门商讨判决结果而陪审团成员就以自己的观点各自交流及商讨判决结果此时与案各人(包括法官)都不能离开法院直至判决结果出来为止(那怕等三天三夜也得等待)更不能与陪审团见面或通讯否则当阻碍法司罪论而判决极刑(终身监禁或死刑)还必须陪审团成员一致通过并缺一不可以上是陪审的制度明白了这个制度后、你的问题就比较容易明白了美国黑人棒球明星辛普森杀妻一案,刑事审判认定辛普森并未杀妻而无罪释放主因是辩护律师证明及办案的警察(包括检察官)承认都没有依法取证并在宪法明令禁止的场合、方式及手段下进行(即非法行为包括刑讯及使用特务工具等)而致侵犯了人权及宪法警察作为国家的公义和正义的代表而明目张胆的犯法是不能容忍的而被法官在审理此案中案(即是否可以接受非法所得的证据和证供呈堂)后判决为不接受呈堂、而使此案为没有证物(凶器)呈堂就只剩下被告人在警局里写下指控自己的不利供词了终究此供词是否又被法院及陪审团所接受呢、这是关键了辩护律师在最后结案陈词中说了句使陪审团非常动容的话:“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如果是真的话、他有可能是个疯子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这样的杀妻疯子会有多少在我们身边呢?我不知道(那些多年来才发生一起而已)但一个行为象疯子一样不尊重法律的政府却天天在我们的身边与我们在一起,各位不害怕而可以接受这样的疯子所提的证据吗?”陪审团的最后结果是:被告人在警局里写下指控对自己的不利供词不可置信知不接纳为证据辛普森并非因未杀妻而获无罪释放、是在无证据可以证明他有杀妻而释放而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都只有陪偿的诉求,只要应诉一方同意作陪偿即可结案了至于陪偿金额的多少、当时是商议好的案外和解而在刑事诉讼中,举证的义务在控方在凶杀案中、控方必须最少证明三点:1。 杀人动机 2。凶器 及 3。尸体而控方所举证供又必须在毫无合理怀疑下和不存在任何疑点后才会被法院所接受、否则、任何疑点利益尽归被告而此案正是为疑点利益尽归被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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