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私怨,举刀追杀王某,王某眼见躲避不及,见张某之子在街边玩耍,便挟持张某之子,迫使张某放下凶器。王某的行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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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对于在迫不得已情况下,损害了不法侵害者本人以外的人的合法权益,又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则按照紧急避险处理。这属于防卫第三者。如果防卫第三者造成第三者伤害或者死亡的,除了符合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的不以犯罪论处,则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和过失来分别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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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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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紧急避险应该是不侵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保证自己的安全。本题中,王某采取的是胁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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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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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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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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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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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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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是正当防卫。大白话儿解释一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措施,正当防卫针对实施犯罪的人,比如说伤害犯罪人使其受伤或者害怕而无法继续进行犯罪;紧急避险可以说是为自己利益伤害一个无辜的人利益。王不想伤害张的儿子,他也知道张肯定不忍伤害自己儿子(要不他怎么不随手从路边抓个路人或者孩子推过去当住危险呢),险不会降临到孩子身上,孩子在王手里只是保护自己的护身符和威慑张为保护自己利益(儿子当然属于张自己的利益)而放弃对王的犯罪,王防卫成功,保护了自己,孩子也安全。至于犯罪,好象不是,对谁的犯罪?对张的儿子?构成犯罪的要素都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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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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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有这三个选项的话,那只能选犯罪,因为这题不符合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定义!但是我个人认为,这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出现任何伤害!个人意见!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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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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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犯罪。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及于未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也就无所谓防卫过当了。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但人的生命安全都是平等的,无所谓大小之分,所以也应该不属于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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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楼上的把紧急避险的定义去看清楚!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为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是要有益于社会统治秩序的。王某的命比小孩的命值钱吗?当然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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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是紧急避险……………………--------------------回楼下yanshuting69:紧急避险的定义: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构成要件: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危险正在发生;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具有避险意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那么案例中,王某挟持张某之子使其放下武器,并没有要危害张某之子的犯罪故意。何来“王某的命比小孩的命值钱”这个概念?也请麻烦楼下的去拿本《刑法学》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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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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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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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罪,但情节轻微,不用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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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得啦``这还用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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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罪,不属于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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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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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因为它的主体对象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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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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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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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