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地税让我们自查发票,从开业到现在,而我们前面会计把第一年的发票存根及<<发票领购、验销申请表》弄丢了,请懂这方面的朋友支招,好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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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一般都是自己写一份说明报到税务局的,你们可以翻翻原始凭证,从发票记帐联(以前有三联,现在就两联了吧?)重点看看有没有遗漏税款,如果没有的话,一般问题不是很大的,做好和税务局的工作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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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你单位应实事求是的向税务局写出情况说明。我们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一般都是由税务机关开信后,企业在某种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或还有适当的罚款。没有别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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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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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单位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所以我认为你应趁此次自查的机会,把前任的错误行为报告给税务局并征得他们的原谅对你们单位从轻发落,这样首先你可以划分你和前任的责任,其次把这个事情解决了对你、对单位都有好处,所以你千万不要隐瞒,到时机会错过了就说不清了,这么大的问题自查都查不出来,到时对老板对税务你都无法交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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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存根及<<发票领购、验销申请表》弄丢了这一情况要跟税务局讲清楚,要看税务局对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即然存根弄丢了只好查记账联来自查,看看税款有没有遗漏,如果没有遗漏不会有多少问题,如果有遗漏就快点补交,说明情况也不会有多少问题,关键是你的态度好一点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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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入帐的原始记帐凭证,不过麻烦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