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给总公司加工货物,作普通销售还是委托加工,分录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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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委托方为A,受托方为BA的核算:1、发出材料: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等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等(1)如果A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2)如果A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则:借:委托加工物资(含消费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3、加工完成后回收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和直接销售的金额有所不同)B的核算受托加工核算,只作备查登记,一般只进行数量核算。收到来料时,不编制会计分录,只对“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中对应的材料明细账进行数额登记。发生的受托产品加工费、人工费等:借:其他业务支出贷:银行存款 应付工资 相关税费等收到加工费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如果受托加工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则进主营业务收入、成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