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一回事吗?法院对宅基地的转让判决同案不同判怎样办?几年前父母的宅基地被姐姐以父亲的名义卖掉,但每办理使用证的过户手续,现在买房主将父亲告上法庭,法庭判决结果是姐姐所签的协议有效,但买房主已有宅基地没有办理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法院不协助办理使用证的过户手续,请问我父亲和宅基地还有关系吗?宅基地不惟一般的商品,卖掉宅基地老两口一点生活保证都没有,法院明明可以阻止此类事情的发生,但却判合同生效,此合同生效买房主可拥有两块宅基地,但是现行的法律是一户一宅,法院的判决合理吗?而类似的宅基地纠纷中儿就有判决合同无效,对于法院的同案不同判决我们怎样办?出自同一法院的判决却标准不同怎能让人相信法律的神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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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摆不平了记得:一定请个律师!!!!我给你点建议,不见得顶用,你说“类似的宅基地纠纷中儿就有判决合同无效”。但不知道你能凭这个向法院来上诉吗?毕竟你只是民事纠纷之中的个体(当事人)。看了你的介绍,我提醒你:你家的老房宅基地与地上附着物属于《物权法》里的范畴。希望你去找来看看,兴许会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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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样,使用权没有买卖的权利只有使用权力,所有权即可以买卖,租赁,还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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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一样.使用权有限制.具体说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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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