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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条例》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条例》适用的客体范围是上述主体的外汇收支或外汇经营活动。这里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外汇”是广义的概念,不仅指外币,而且包括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外币信用卡、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等形式的所有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二)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区域。从区域性政策来讲,保税区是我国目前区域性政策倾斜度最大的地区。因此,保税区外汇管理由《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来规范,不适用《条例》规定。 (三)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也因其自身的特点决定对其外汇管理也应有所不同,因此,也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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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均适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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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均适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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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条例》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条例》适用的客体范围是上述主体的外汇收支或外汇经营活动。这里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外汇”是广义的概念,不仅指外币,而且包括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外币信用卡、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等形式的所有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二)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区域。从区域性政策来讲,保税区是我国目前区域性政策倾斜度最大的地区。因此,保税区外汇管理由《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来规范,不适用《条例》规定。 (三)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也因其自身的特点决定对其外汇管理也应有所不同,因此,也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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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条例》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条例》适用的客体范围是上述主体的外汇收支或外汇经营活动。这里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外汇”是广义的概念,不仅指外币,而且包括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外币信用卡、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等形式的所有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二)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区域。从区域性政策来讲,保税区是我国目前区域性政策倾斜度最大的地区。因此,保税区外汇管理由《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来规范,不适用《条例》规定。 (三)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也因其自身的特点决定对其外汇管理也应有所不同,因此,也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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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均适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