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提供的伤情介绍没有医生签名,法医的鉴定书中没有进行活检内容,这样的法医鉴定是否有效?法医的鉴定书没有进行活检,医院提供的伤情介绍没有经办医生签名,这样失真的法医鉴定是否可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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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的法院已不再承担收集证据和举证的责任;法医学鉴定结论的作为证据的一种, 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必须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在庭审对这样欠缺真实性的证据进行质疑。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对于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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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你们认为:法医的鉴定书没有进行活检,医院提供的伤情介绍没有经办医生签名,是一个不真实的法医学签定结论,可以在庭审质证时向法庭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相信人民法院是会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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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证明法医鉴定的依据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其合法有效,那么法医鉴定可以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