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甲向乙借钱(是高利贷,100元每月收取2元利息)以房产为抵押,这笔钱用于家庭共同投资,建了一家小加工作坊。甲与妻子都在借钱合同上签了字。2003年,甲不幸病故。问题一:私人放高利贷是否合法。问题二:甲病故后,小加工作坊也倒闭了,那么乙将利息算到现在是否合法。问题三:甲妻是否有偿还这笔债务的责任,若有,是否可以只还一半。问题四:乙要求甲妻履行合同,因甲妻无力偿还,所以,乙要求用房产抵押。那么甲妻要求留一间房子自己居住是否受法律保护,因为社会注意国家应该有一些人道精神,要完全履行合同岂不是要甲妻流浪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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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利率只要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四倍)就是合法的。100元月利率2元,年利率24%,而且2000年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年5.85%,一到三年期为5.94%,四倍分别是23.4%、23.76%,24%明显高于23.4%、23.76%,因此超出部分不会得到支持,但没有超出部分则受法律保护。 2、只要没有归还计算利息就是正确的,将利息计算到现在是合法的。 3、甲妻有义务偿还全部借款,因为她在借条上签了字,并且该笔借款家庭的共同的生产经营。 4、将房子作价评估,用于偿还借款,超过借款部分归甲妻。要留一间房子应该是合理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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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借贷纠纷,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应这样认定:1、无论单位或个人私自发放高利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不被法律所支持,但可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执行;2、尽管甲已病故,小作坊也已倒闭,但由于借款尚未偿还,因此,利息计算至今并无不当;3、这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投资,且甲与其妻都在借钱合同上签了字,因此,应被认定为共同欠款,其妻负有偿还全部欠款的义务,而不是一半;4、假如借款合同到期,乙方有权要求甲妻偿还欠款,一旦提起诉讼,乙方的要求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除外),乙方也可以在甲妻无法偿还欠款的情况下,要求甲妻以抵押房产冲抵欠款(将房屋评估后冲抵欠款,或出售后偿还欠款,剩余部分归甲妻);甲妻要求保留一间房子自己居住的要求并不过分,法律对此也有相应规定,相信在实际执行中会有所体现。甲妻现在还有一个自我保护的法宝,即房屋抵押需要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房产抵押无效。假如,甲妻的房屋尽管约定用作借款抵押,但并未实际登记,那么,甲妻可以用其他方式偿还乙方欠款,而不必担忧因房产抵押而使自己无立锥之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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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私人放高利贷是否合法。双方借贷行为有效,对于该行为是否属于高利贷是存在问题的,不过依照显失公平原则可以将利息改为银行存款利息。当然如果乙方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有其他的高回报的机会收入则可以作为对抗理由,由法院自由裁量一个适中的利息。问题二:甲病故后,小加工作坊也倒闭了,那么乙将利息算到现在是否合法。因为是借贷而不是合伙关系,所以乙无须考虑小作坊的经营状况,而有权将利息计算到偿还本金的时刻为止。问题三:甲妻是否有偿还这笔债务的责任,若有,是否可以只还一半。这属于共同债务,甲妻应当全部偿还。问题四:乙要求甲妻履行合同,因甲妻无力偿还,所以,乙要求用房产抵押。那么甲妻要求留一间房子自己居住是否受法律保护,因为社会注意国家应该有一些人道精神,要完全履行合同岂不是要甲妻流浪街头。 最高法院有针对性的规定,用于基本生活需要的财产可以不予执行,不过抵押是否就使甲妻不能居住?这二者应当是不矛盾的。所以这个问题问的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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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答一下,仅供参考:1、私人放高利贷肯定不合法,高利贷超过银行同期贷款标准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2、甲妻有义务偿还主债务,因为这是共同债务,不能只承担一半;3、用房产抵押,不意味着全部无条件将房子给付债权人,而应当进行拍卖,给付拖欠的债务等值部分,剩余的归原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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