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我们公司要申请《无线电网络设计许可证》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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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一、无线电频率分配(一)许可事项无线电频率分配。(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三)许可条件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频率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使用的频率必须符合国家频率划分、规划和使用管理规定,所开展的通信业务在国家许可范围内;2、频率申请的理由充分,频率使用满足经济合理原则,且在拟使用的地域内有可供使用的频率;3、申请使用频率单位或个人具备无线电台(站)设置的条件,能够遵守频率使用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四)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单位或个人因设置台(站)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所在地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在合肥的省直及所属单位向省无委办提出申请,其他单位通过各市管理处向省无委办申请。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2、频率指配。省无委办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行政和技术审查,对属于本级审批且符合条件的,经过必要的频率协调后作出同意预指配频率的意见;对属于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审批的,提出审查初步意见,报请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审批。用户在收到同意指配频率通知后,进行网络设计、电磁环境测试和必要的电磁兼容性分析,提交相关技术报告。省无委办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技术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后指配频率。对小功率电台及小型组网的一般频率申请将简化程序,直接指配。(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使用频率应提交以下材料:1、使用频率申请文件,应包括:单位概况、申请理由、业务用途、工作频段、通信范围和需要的频点数量;2、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3、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频率申请,还需提供相关电信运营资格证明;4、必要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六)办理期限在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对功率大、台站多、造价高的大型通信网的频率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频率预指配(频率协调时间除外),10个工作日完成频率指配;对属于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审批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提出审查初步意见,报请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审批。对小功率电台及小型组网的一般频率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频率指配。(七)收费标准不收费。二、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一)许可事项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提出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三)许可条件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 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型号核准证;3、 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4、 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5、 设台(站)单位或个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四)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单位或个人因申请设置台(站),应当向相关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在合肥的省直及所属单位直接向省无委办申请,其他单位向各市管理处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2、审查与发照。省无委办和各市管理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需要指配频率的台(站)申请,审查通过后直接办理设台手续,领取无线电电台执照。对需要指配频率的,先通过频率指配审批程序,取得使用无线电频率许可,再办理设台手续。设置使用微功率台(站)、公众对讲机、公众网终端设备不需要办理台(站)设置审批手续。(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申请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手续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文件,应包括:设台理由、覆盖范围和设置地点、主要技术参数等;(2) 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小型网络、台站可报组网方案)。(3)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批准文件;(4)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5)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设置微波站,应提交微波路由图、波道配置方案、各站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设置雷达站,应提交所选站址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设置广播电视、民航、铁路等专用台(站),应提交专业部门批准设置和频率使用文件。设置船舶电台,应提供海事部门的船籍、船名证明文件,二手船提供购船证明文件。(六)办理期限在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对不涉及频率指配的台(站)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办理完台(站)设置审批手续;对需要指配频率的,自取得频率使用批文后10个工作日办理完台(站)设置手续;对于设置微波站和雷达等特殊台(站)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理完台(站)设置手续。(七)收费标准注册登记费每证15元,收费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三、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一)许可事项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三)许可条件相应的台(站)符合设置条件。(四)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单位或个人在设置使用电台时需要核配无线电台(站)呼号的,在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台(站)设置使用书面申请时,提出指配电台呼号要求。在合肥的省直及所属单位省无委办申请,其他单位通过各市管理处向省无委办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2、审查与指配。省无委办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指配呼号。(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文件,包含申请指配无线电台(站)呼号内容。(六)办理期限在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完成台(站)呼号指配。(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四、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一)许可事项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需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型号核准代码。第六条: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程序: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其直属机构所属的生产厂商向国家无委办公室提交申请和必要资料,其他生产厂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无委办公室。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五条:研制单位必须提交研制申请表、研制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及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中央国家机构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领取和提交申请表,其他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无委办公室。(三)许可条件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中具有研制、生产无线电通信设备项目,营业执照时效合法。研制、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四)研制、生产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生产单位需提交的材料:1、 书面申请;2、 《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3、说明该无线电发射设备功能的主要技术资料;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该设备的整体、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及其结构尺寸;6、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交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规取得的生产许可证。研制单位需提交的材料:1、 书面申请;2、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3、 研制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 可行性报告和技术资料。(五)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向省无委办提出申请,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省无委予以受理。2、初审与上报。省无委办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初步意见,报请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核准。(六)办理期限在研制、生产单位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上报。(七)收费标准不收费。五、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一)许可事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经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5]15号)。(三)许可条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通过国家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拥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其设备上注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四)办理程序1、申请。在合肥的省直及所属单位向省无委办申请,其他单位通过各市管理处向省办申请。2、进口审核。进口单位在向国家及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申报《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前,应将申请表及有关技术资料报省委办及相关市管理处审核。省无委办对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内签署审核意见。3、入关审批。在设备入关前,进口单位应填写《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并附有《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及进口合同报省无委办审核同意后,核发进口单位《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五)进口设备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进口审核:1、申请文件;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及附表;3、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入关审批:1、申请文件;2、《机电产品进口证明》;3、进口合同;4、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六)办理期限在进口单位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完成进口审核,5个工作日完成入关审批。(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制式无线电台备案(一)许可事项船舶、机车、航空器制式无线电台备案。(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三)许可条件使用制式电台必须领取电台执照。(四)办理程序在合肥的省直及所属属单位设置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有关部门核发了电台执照后,到省无委办备案,其他单位到市管理处备案。(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设置制式无线电台(站)批准文件;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和《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3、 电台执照复印件。(六)办理期限在使用制式电台单位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之日2个工作日完成备案。(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审批(一)许可事项地球站的设置审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提出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三)许可条件申请设置地球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型号核准证;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4、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5、设台(站)单位或个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四)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在合肥的省直及所属单位设置、使用地球站,直接向省无委办申请,其他单位向各市管理处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2、审查与发照。已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批准建立卫星卫星通信网地球站由省无委办和各市管理处办理设台手续,颁发无线电台执照。设置、使用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内地球站经省无委办和各市管理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设台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设置、使用单收地球站可不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要求电磁环境保护的单收地球站,设置单位应按规定提出申请。(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申请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应当提交:(1)设置卫星地球站申请文件;(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3)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4)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的卫星网络批准文件;(5)地球站属于该网网内用户证明文件;(6)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7)如站址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 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2、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提交上列的(1)(2)(3)(4)(5)(6)(7)外,还应提交:(1)法人资格证明;(2)卫星传输链路计算;(3)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文件;(4)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六)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理完设台手续。(七)收费标准注册登记费每证15元,收费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