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前妻现与他们的两个未成年的女儿生活在一起,按先前的约定,在其分居期间,付给她们母女三人每月6000元。现在,已解除原有婚约三个月。请问是否可以以已孩子的父母离婚,男方不再扶养其前妻的义务,减扣一部分费用?而根据实际孩子的花销继续支付对于孩子的抚养费直至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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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生活有困难者,或独立抚养未成年子女者,另一方必须给予一定的生活费用.费用金额的确定,可以双方协议达成,也可以由法院判决.由于不清楚当初达成这6千元的背景,所以,是否可以扣减一部分,还需要这两个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后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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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规定虽然未规定对前任妻子有抚养义务,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方就有可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或男方因女方生活困难而给予给予适当帮助。 如果不是上述情况则可减免对前妻的抚养义务,但不清楚6000元的份额分配和给付背景,因此,就不大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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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自然不需要再履行对前任妻子的义务.但是离婚前6000的份额是怎么制订的能说仔细些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