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是否承担委托人和合同相对人所签订的合同的权力和义务,他在两者之间是何身份,起什么作用.

热心网友

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一方称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合同的订立,委托人则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因此,居间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居间合同应当规定居间报酬,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居间人不获得报酬即不予居间服务,应当推定委托人承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但一般只有在居间人的活动达到委托人的目的时,即向委托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时,委托人才给付其报酬。

热心网友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通俗地讲,居间人有点托的感觉。

热心网友

居间人只是向交易的各方报告交易机会。交易成与不成以及合同如何履行都与居间人无关。但交易方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信息达成了交易,则应向居间人支付佣金。支付佣金的时间应在买卖合同成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