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唯一的亲人是他的侄子,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他侄子履行了赡养义务,请问他侄子是否能够继承房产?
热心网友
不行,其侄子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的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代位继承人。另外,《继承法》第十二条还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侄子显然不属于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侄子要想继承财产,除非被继承人立有遗赠,否则在本案中,最多属于《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适当分得继承财产的人,而不属于继承人。附《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针对补充问题: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村里的做法是正确的。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热心网友
我觉得他的侄子没有继承权。侄子既不属于第一继承人,也不属于第二继承人。但是由于赡养了被继承人,那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他取得财产不是基于继承权而取得的
热心网友
这位朋友,你好!我看到你的问题了,你很想知道对吧,虽然我帮不了你的忙,但我想告诉你一个好网站,那里有全国很多的律师在线义务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很快,很权威,你不妨去试试.网址很好记:
热心网友
同意祁律师意见,有法定继承权和因尽赡养义务可以分得适当遗产是大有区别的!
热心网友
本人拙见:侄子有继承权,因为在无第一第二继承人的情况下,侄子进行了赡养义务,故可以继承.但是对于房屋则没有继承权,因为房屋对于老人来讲只有使用权,并无所有权,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的,其性质和现在城市地区的平房是一样的.故房屋应该收回.
热心网友
就你说的这种情况,其侄子是可以继承其遗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