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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定义就是最大的骗子集中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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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在人为, 什么样的政治家搞出什么样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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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定义法一、我国当代政治学论著“政治”之定义不足之处我们对改革开放后的各种政治学论著(特别是大学教材)“政治”之定义作了分析研究后得出:“政治”一直被支离破碎的理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大多政治之定义或界定一边倒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定义论,对西方政治学家(尤其是现当代西方政治学者)的政治之定义的合理性缺乏理解与把握。马克思主义政治定义论无疑是正确的,但马克思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只揭示了“政治”概念的本质,并未作出一个具体的“政治” 之定义。要作出一个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之定义,明智之举就要参考和结合西方政治学者的政治之定义。但我国学者明显做得不够,这使得许多政治学教材的政治之定义缺乏对政治对象明晰界定和逻辑概括,使得很多人认为政治就是一个模糊概念,使得许多人学了政治之定义更不知政治是何物。其次,大多政治之定义只注重了回答“政治是什么”的问题,即政治的内涵和本质问题,而未有效地回答“什么是政治”的问题,即政治的外延问题。揭示政治的内涵与本质固然重要,但确定和指出已被定义的政治概念的外延,更能使政治的内涵与本质具体明晰,同时确定政治的外延,即指出政治这一概念所反映的具体对象,逻辑上也是确定政治之内涵与本质。例如,政治就是指运用国家权力的种种活动。这一命题若作为政治之定义,则“政治”的内涵与本质就是运用国家权力而进行的一切活动,它也划定了“政治”这一概念的外延,即政治在这一定义下所反映的事物和对象之范畴,但还未具体分析出社会现实中哪些事物哪些现象属于“政治”,哪些事物哪些现象必然属于“政治”,哪些事物哪些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属于或转化为“政治”, 哪些事物哪些现象必然不属于“政治”。这些问题就应该作进一步的讨论,但迄今为止,大多数政治学论著或教材就此显然是做得不够的。再次,回答“政治是什么”与“什么是政治”的关系问题一直未被我国政治学者所重视。回答“政治是什么”就是肯定政治是什么,否定政治不是什么,给政治圈定一个领域,把政治与其它事物区别开来,这既可能是回答者思想观方法论之杜撰、臆想,也可能是回答者价值观哲学观之表露,更可能是回答者的主观上或客观上所愿意的“一知半解”。总之,回答“政治是什么”首先就是一个立场问题,其次才是一个命题、才是一个科学问题。因此,给政治下定义,把“政治是什么”作为首要命题固然正确,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抓住“政治”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是这样做的,我国当代政治学者也是这样做的,力求回答出“政治”的本质内容。但是,正如前文所述,“政治”,作为一个社会性、阶级性、历史性很强的概念,“对它进行定义”这件事本身就有立场、观点的问题。马克思主义者有自己的立场与观点,资产阶级有自己的辩解与理由,各自单从主观入手回答政治是什么,并不能说谁的回答更为正确,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现实中的(国际的、国内的)历史的政治现象纷繁复杂,谁的回答(就“政治是什么”)更具统括所有“政治现象”之逻辑说服力,谁的回答就更正确。由此看来,“政治是什么”之回答最终要回到“什么是政治”中去被检验,如果一个“政治是什么”的回答用于划定现实、历史中的哪些事物是政治时,也就是用于解决“什么是政治”这一问题时,把人们已熟知或认可为政治的“政治事物”、“政治现象”划出了政治范畴,或把人们已熟知或不认可为政治的“非政治事物”、“非政治现象”划为政治范畴,出现这种与事实明显不符的错误,显然,这个“政治是什么”的回答并不科学或不具有充分的逻辑说服力(即事实的逻辑与思维的逻辑是相矛盾的)。一个“政治是什么”的回答正确与否就看它能否圆满解决“什么是政治”的问题。我们相信,我国现行各种政治学论著(特别是大学教材)“政治”之定义,是一个“政治是什么”的正确回答,但对这一正确回答的外延检验,政治学研究者们做得不多,迄今为止还很少看到对“政治”的外延或范畴做出全面的分类分析、呈现表白之论著。这使得他们的政治之定义就像一个教条,而不是一个有用的论断和命题。而西方政治学者却有明智之举:尽管他们大多在回答“政治是什么”所考虑的主观因素远远大于客观事实,但他们一旦回答了“政治是什么”之后,往往就不厌其烦地、尽最大可能地、逻辑地用自己的回答去解决“什么是政治”的问题,这样就使得他们关于政治之定义仿佛很有说服力和使用价值。而我国政治学研究者往往只给出一个“政治是什么”的回答,而不再考虑回答“什么是政治”,使得我们政治学论著单调而乏味。西方学者写政治学论著十分讲究案例分析,写一部严肃的政治学论著却用写小说、散文、诗歌的手法和技术,使读者读之兴趣盎然,而且常人可读。而我国学者的政治学论著一副严肃面孔,且用词生硬怪僻,常人难读。综上所述,回答政治是什么与回答什么是政治,二者具有同样的地位,在对“政治”作出定义时应二者兼顾之,不可偏废一方。二、政治是什么。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定义论简明地指出:政治是一阶级概念,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问题,政治是管理国家的艺术。这为我们回答政治是什么确定了原则和标准,但要据此作出一个更具体更易操作的定义,是有意义的工作。政治是以经济为基础的,政治的根源是经济。人对政治之追求最终都要落实到人对经济之追求;人对政治之追求最低层次、最基本的就源于人对于经济的需要。人的需要(needs)是有层次的,人及人群在满足了自己低层次需要之后,才有追求较高层次的需要。人作为生物体,生存和安全的需要无疑是其首要关注,人所追求的最基本利益也就是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一旦自己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得到保证后,才有可能追求归属与认同、精神自重方面的需要或利益,以求得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具有伦理性和稳定性。阶级产生以后,人都以阶级的面孔出现,不同的阶级集团或群体为力保自己阶级的这两方面需要或这两方面利益,常常以本阶级权力利益的最大值为追逐点,力求以权力、权势、权威确保本阶级经济、安全、归属与认同、自重等诸方面的最大利益。谋求自己阶级比较于其它阶级的特权或自由。因此,政治,从经济的根源看,就具体体现为人对利益和权力的追求。不过对利益或权力的追求都是分层次的,最低层次的追求就是经济利益,经济利益之上是安全利益,经济和安全利益之上是精神利益(满足人的归属、爱、自重之需要,具体表现为民族、文化、历史、传统等观念及传统方面的需要)。为保证利益的实现,人对权力之追求首先是对一定权力(power)的需要,有了较高、较多的权力之后,就谋求一定的权势,以压倒对方取得己方的自由;权势之后,权威(Authority)作为权之追求的最高目标,追求权威就是要使己方之权、之自由更加稳固、宽广、和长期。确保权力、权势、权威“长治久安”的一个直接手段就是掌握国家政权。当然,这不是一个人、一个小小的人群、群体所能办不到了,它可能是一个阶级(阶层)、一个党团(集团)的长期努力或斗争。政治是一个实在之物,只不过这样的“实在”是随人类生灭而生灭的,为人类社会之特有,而且是一定社会阶段之特有,但不为某个人、某些人、某些集团所特有,政治只存在于阶级社会中,只存在于人与人、集团与集团之间的关系中和活动中,并非随某个人、某些人、某些集团的意志而决定有无,从这个意义上看它是独立存在于意识之外,是客观之实在。这样的实在就具体表现为各种各样的人类活动及其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关系。因此,总括起来,我们对“政治是什么”的回答是:政治是人追求利益和公共权力的种种活动及其产生的各种关系。三、什么是政治政治是人的活动,人的活动又不都是政治,只有部分人的活动才是政治。这部分包括:A——追求公共权力的种种活动及其在这些种种活动产生、形成的各种各样的关系;B——人追求利益且又追求并非仅仅的满足自己生存和安全之需要这类利益的种种活动及其产生、形成的众多关系;C——人既追求利益又追求公共权力的种种活动及其在这些活动中产生、形成的关系。人对权力之追求其本质在于确保自己利益之最大。什么是权力,权力概念在政治学论著、政治学分析中普遍存在。但是,正像一切政治学概念一样,权力实在是一个在本质上也有着争议的概念,对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标准始终存在着争议。尽管如此,大多政治学者还是承认“权力”基本上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谁有某种权力,就意味着它(人和群体或行为者、机构)在这某种上具有发言权,具有一定支配、影响其他人言行的决定权,能把其他人的言行控制在自己应享有或可能享有权力的份额之内。权力又是分层级的:自然权力是人作为有机体、生物之本能;社会权力是人作为人类之成员所应享有的社会权力,即所谓人权;公共权力是人作为社区成员所应享受的权力。政治行为者(人或人的群体——集团、机构)对自然权力的追求有可能成为政治之内容,政治行为者对公共权力、社会权力(人权)之追求无疑都属于政治之范畴。自然权力表现在自然属性上拥有或被拥有、属于或被属于的那一部分权力,不应属于政治之范畴,例如,单个家庭中存在的父母子女、夫妇之间的某些权力(如教育权、赡养权、抚育权、继承权等),由于这些权力而产生的活动和形成的关系,如果不涉及其他家庭、其他人的权益,不因此对社区或对社会产生影响,都不应属于政治的内容。一个案例就是,甲乙二人原为夫妻,育有一子,现已离婚,为争夺其子之教育权而产生诸多活动:他人的调解、法律的咨询、法院的判决、道德的约束;以及甲乙二人因此而形成的争斗关系,都不是政治问题。但是,如果甲乙二人因争夺其子教育权而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法律问题的讨论与解决,就有可能是“政治”问题。“利益”概念、“权力”概念与诸多政治学概念一样复杂。利益也是有层次高低的。对于个体而言,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是作为生物体的最基本的生存、安全之需要,在此之上,利益还可以分为爱与被爱的利益,自重与归属的利益、权力利益。对于群体或集团而言,有经济利益、安全利益、社会利益之分,有阶级利益(民族利益)、集团利益、国家利益之分,有社会利益与政治利益、军事利益之分,有法律利益与道德利益之分,有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之分,有具体利益与观念利益之分。个人和集团或政治行为者或机构对单纯经济利益之追求而产生的活动和形成的关系,有可能不属于“政治”之范畴,也就是说个人或群体,对单纯经济利益的追求,并且不附加任何其它要求,由此而产生的不属于社会性的活动及其形成的关系,应不属于“政治”之范畴。例如,甲欠乙5000元人民币,甲乙二人或甲乙二集团,建立了5000元经济利益关系,并且为偿还或索取这5000元而发生的诸多活动,如:借、被借、还、索取、请他人证明、请他人作证担保、请他人调解、上诉法院、应诉、撤诉、怒骂讥讽等等,都不应是“政治”,但是一旦这诸多活动上升为社会问题、法律问题,需通过政治、社会、法律修改等手段才能解决时,这诸多活动也就上升为“政治”。克林顿与莱温斯基丑闻一事,克林顿追求个体满足追求美色也好,还是莱温斯基追求经济利益也好、追求上级信任也好,克林顿与莱温斯基之间的一切活动与关系并不一开始从本性就是“政治”,尽管也许莱温斯基的意图就是政治的,但毕竟这种人与人之间个体活动及其关系并不天生就是政治的,只有当这样的活动及其关系上升到社会、法律、道德的层次之后,才有可能成为政治问题或政治内容。一句话,一个人为满足个体或生物体需要方面的利益之追求,如追求生存所需的基本经济利益的满足,追求人作为自然体、生物体的衣、食、住、行、七情六欲的满足,等等,只要不上升到社会性(包括社区性)、法律性、政治性的层次,都可能属于“非政治”的范畴。人对安全利益追求而产生的活动及形成的关系与人对经济利益追求类似。总结起来,除了个体或群体在追求经济、安全方面利益而产生的活动及形成的关系可能不属于“政治”之外,人对其他利益之追求大部分都属于“政治”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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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简单地说就是实现或维护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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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者,驭人之术也;驭人之术者,愚人之术也;愚人之术者,非人愚而使其自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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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