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去年才毕业的大学生,为了能够尽快找到工作,我与一家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我所有时段的加班工资为100%,但是后来我看到劳动法中规定,平时为150%,星期为200%,法定假日为300%;我想应该是法比合同中的规定要大吧。现在我想跳巢了,我想要回劳动法中规定的加班工资,能否?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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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此给予了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