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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询邮件查询只适用于给据邮件,可以接受查询的最短时限应根据寄达地和所回复的时间确定。受理查询的有效期,自邮件交寄之日一年内,过期不办理。寄件人在规定的查询有效期内,凭相关邮件收据到原交寄邮件的局所提出查询申请并交验收据。2.邮件的更改、撤回各类邮件交寄后,寄件人因需要可以向收寄局申请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但下列邮件,邮局不接受申请:A、个人寄给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县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的信函;B、已由收寄局发出的平常邮件。寄件人申请时,应填写“邮件撤回、更改、查询申请书”并盖名章交收寄局办理,相关邮件在收寄局尚未发出(所交寄的所)的,免申请费,已从收寄局所发出,要收取申请费,如果要求用电报办理,还要加收电报费。收寄局在受理、更改、撤回邮件时,对个人的申请,要验本人身份证件,如果属给据邮件,要验看相关收据,查明无误后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