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网友
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有因与无因问题,若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为前提,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上,最具争议。即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究竟是有因行为还是无因行为?如为有因行为,那么物权行为的效力就要受到债权行为的影响,一旦债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就也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如为无因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就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不应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热心网友
无因管理我能解释的非常清楚,至于你这个无因行为,我还是头一次听到.我就根据无因管理试着给你说说吧. 个人觉得无因行为是指:针对于他人的利益和他人的事务虽并无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但却实施了相应的行为.... 只能这么大概解释,要不就是你记错了,要不就是某本学术腐败严重的书上能出现这个词. 无因管理的行为很多.但是我不知道无因管理是不是都是你所说的无因行为. 见义勇为的一些好人好事,很多都是无因管理.比如说在半路上遭遇出车祸的伤者,将其送至医院,就是无因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