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在某县城有一底二楼的私有楼房一幢,每层三间。1994年甲病逝,其私房由儿子乙和女儿丙共同继承。其中,第三层由丙继承。第二层由乙继承。底层的厨房、卫生间和客厅及楼梯则由乙与丙共同继承,并办理了房地产变更手续。同住3年后,丙感觉与乙共住不愉快,于是在本县另行购买商品房一套搬出他住。并将原住房租给同事丁居住。1996年,丙决定将原住房以8万人民币价格出售。丁表示要买,乙也表示要买。丙碍于同事的面子,与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对此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保护其优先购买权。在诉讼中丁也提出要求保护其优先购买权。问:(1.)乙对第三层楼的房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2.)当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应首先保护谁的优先购买权?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2、甲在某县胜利街30号有私房三间。1996年,甲以原房被鉴定为危房为由向有关机关申请原拆原建。办理好建房手续后,甲擅自决定将原房改建为一底二楼的楼房。由于欠缺建房资金,甲与乙、丙三人签订共同建房协议,约定乙丙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房屋建成后,乙住顶层;丙住中层;底层归甲居住。新房建成后,甲、乙、丙三家于1997年3月先后喜迁新居。乙、丙二人对新房都表示满意。但因甲所建新房不符合建房审批手续,所以甲未能取得新房的所有权证书。乙、丙多次请求甲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均被甲拒绝。于是,乙、丙于1999年6月起诉到法院,请求责令甲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甲只好讲明其无力办理房产手续的实情。乙、丙知道实情后十分气愤,坚决要求追究甲的违约责任。甲则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问:(1)甲所建新房是否合法?应否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为什么?(2)甲与乙、丙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乙、丙二人追究甲违约责任的权利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为什么?(4)设甲到规划管理部门及建设管理部门补办了审批手续,甲与乙、丙二人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热心网友

1`(1)以产权证为准,若第三层是忆丙共有,则忆有优先权。忆如非第三层的共有人,则对第三层无优先购买权。(2)应先保护共有人的优先权。因为共有是纯粹的物权,而租赁有物权化的趋势,但终非纯正的物权。按物权优先理论,共有的优先权在先保护。(3)查明事实,在同等条件下,独有,则判忆无优先权,驳回其诉求。若共有,则判忆有优先权,支持已之诉求。另应查明:是否在同等条件下。

热心网友

我对第一个案提一点看法:乙应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这是他们俩共同继承来的,更重要的是,其中还有他俩共用的面积,这怎么分,如果卖给了丁,纠纷更大,安定第一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