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一下,我是2004年1月份离开公司的,前几天通知我去领失业证,结果发现失业证签发日期是2003年8月份,请问这是否是不允许的?而且失业证上没有核查失业补偿,什么情况会给予失业补偿,什么情况不给呢?能否详细讲一下,谢谢各位!

热心网友

你单位什么时候把你的档案转道街道的,如果你单位已经在04年1月份不在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了,那么单位应该在当月或者次月把你的档案转到你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你单位在给你办理档案转移时,应给你一张档案转移通知单,也就是你单位给你办理档案转移后,你应在7个工作日以后60日内到街道进行查询,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如果你不是辞职人员,你在60日内进行失业登记手续就可以享受到失业救济金。如果你是辞职人员不能享受失业金待遇,你所说的领失业证是什么颜色的??如果你没有失业金不可能发你失业金领取证(绿色的)。你手中拿的很可能是(蓝皮)的求职证,所以求职证不论你的档案什么时候到的街道,而是你当天办理时候的日期。

热心网友

如果你确定是2004年1月份与单位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那么失业证的签发日期就有问题了。一般情况下,只要单位正常缴纳失业保险金、职工非本人意愿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可以得到失业救济金;反之,就得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