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前两个问题已对本案进行描述。上诉期还有两天到期。现在我就是转不过弯来,为什么B的劳动仲裁不能引起时效中断。很久AB双方都没有联系,也想不出其它中断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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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提出问题者代表A方的利益。我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但是,以下的意见就建立在前面的理解基础上,仅供参考。 关于B的劳动仲裁对于时效的中断的效果:劳动仲裁是B对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一种主张,其对于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只归属于主张者,即B,更详细的说,B的劳动仲裁申请的主张行为并不能起到中断争议相对方即A的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同理,A的起诉只能起到中断他自己的的诉讼时效的积极效果,而该积极效果并不涉及B的诉讼时效的中断。也即,谁主张,谁的诉讼时效就得到中断。当然,“主张权利”的事实也需要举证予以证明。如在B提起的劳动仲裁中,A提起了反诉,则A的反诉行为就构成了主张权利的行为,同样,在A的起诉中,B在应诉的过程中也提起了反诉,则其反诉也就是主张权利的一种典型行为。另行起诉和另行提起劳动仲裁,也获得同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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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因为向对方主张权利,才会引起时效中断。对方提起的仲裁,你只是被动应诉而已,并没向对方主张权利,就不构成你方时效的中断。如果这个问题你还不能理解的话,那对撤诉和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等不会引起时效中断就更加不能理解了。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清,对你案件是没有用处的。惟有尽快上诉,才是正事。向对方主张过权利,其实方式很多,不应该把思维局限在一个地方。这要开动自己的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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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同样是积极主张自身权益的一种方式,同样会造成诉讼时效中断。这位朋友所疑惑的是针对谁的诉讼时效问题。那个提出诉讼或仲裁,那个人的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就中断,而对方的权利又是另一种权利,其有自己的诉讼时效起算期间。我想是这个问题和区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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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论上,只有权利人主张权利和一定的法定条件,才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B的行为,只是主张他的权利,于你们无关。也不是法定的条件,所以当然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了。民事裁判,一般是“不告不理”的,即使事情进入司法程序或者裁判程序,你们没有提出反对的要求,就不能认为是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