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请在每题后详细写明结论、法理依据以及所依据的合同法具体条文。-----------------------------------------------------------------1、在某银行存有万元资金的储户公司发现该银行的经营非常混乱,经常不对贷款人进行任何信用考察就贷给巨额款项。公司的总裁王某非常担心该银行会因此而无法保证偿还其存款万元,因此决定在该银行再次将一笔万元的款项贷给一个信用非常差的企业公司时,向法院主张债权保全。问:A公司应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2、甲于1999年3月1日向某信托投资公司贷款1万元,期限1年,即2000年3月1日归还本息。该贷款由乙担保,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还,由乙偿还。”还款期限届至,甲没有主动归还贷款。信托投资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直到2002年6月新任经理组织全面清理时才发现,才找甲催收。因甲已去外地打工,没有找着,信托投资公司转而找担保人乙追收,遭甲拒绝。信托投资公司即起诉乙。问:本案该如何处理?3、2000年2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再生布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同年5月3日前,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再生布20mX104m,每米0.81元,价款总额16.2万元。交付方式为乙公司到甲公司仓库分批验收自提。合同签定后,乙公司因内部承包,新承包人认为再生布制品市场销路不好,遂向甲公司提出减少货物数量,该提议未得到甲公司的同意。恰好乙公司得知丙公司需要该批货物销往外地,遂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甲公司将货物直接发到丙公司的仓库。合同订立后,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发函,称该批货物已经转让给丙公司,请甲公司直接将货物于同年5月3日运到丙公司的仓库。甲公司收到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同年4月31日,甲公司给丙公司发函,请丙公司前去提货,丙公司于5月3日将货提回,并同时付清了16.2万元。经检验发现规格不符合规定,且有质量问题,遂要求退货,甲公司予以拒绝。于是,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承担运输保管费用。问:对于丙公司的主张,法院该如何认定?4、某市甲公司欠乙公司贷款共计500万元,法院因乙公司的申请而于1999年5月20日,将某市甲公司对该市的工商银行的债权合计300万元人民币予以扣押,并将该事实通知工商银行并催告工商银行按存款单上所载存款期限,将存款给付债权人甲公司。工商银行收到通知时,对甲公司也有贷款债权,合计360万元,其中200万元于1999年5月20日到期,其余尚未到期。1999年5月30日,工商银行以该贷款债权为主动债权,对甲公司在工商银行存款中的500万元不顾法院的扣押主张抵销。经查,甲公司与工商银行事先有特约,规定凡有人主张对甲公司存款扣押时,贷款债务立即届清偿期(即提前到期),工商银行可以存款主张抵销。现乙公司起诉至法院。问:本案该如何处理?5、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4万元。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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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应主张撤销权,撤销权亦称废罢诉权,指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银行将万无借款货给信用非常的企业,很可能该笔借款无法偿还,直接损害到了债权人A公司的利益,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2、应当驳回信托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两点:其一,从实体上看,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债权已丧失了法律强制保护力,债务人甲和保证人乙都有权拒绝偿还,法院可以此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二,保证人乙应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案中乙的保证应属于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应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原告应当先起诉贷款人甲,只有在甲无力偿还时,才能起诉保证人乙。而甲外出务工找不到,并不能说明他无偿还能力。由此,保证人乙有权拒绝偿还,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从本案看,乙公司与丙公司在债权转让达成协议后,甲公司事实上是完全同意乙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丙公司。据此可见,在本案中已经发生了债权的转让,那么该乙公司已经退出了与甲公司的合同关系,由丙公司代替了它的地位,那么因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乙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甲公司并没有同意合同的变更,这样,甲公司无义务承担运输及保管的费用。那么乙公司应承担运输义务,但对于保管费用而言,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由货物的占有人即丙公司承担。 4、本案在处理时应首先考虑工商银行能否就已到期的200万元债权主张抵销。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工商银行的200万元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权种类相同,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虽然该500万元已经被扣押,但是,乙公司的债权只有300万元,仍有200万元剩余,可以以之抵销。 其次,再思考工商银行能否就已到期的200万元债权以外的债权主张抵销。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抵销的条件,这是约定抵销,但是当事人这种约定不具有对抗其他第三人的效力。因而本案中甲公司与工商银行的约定不能对抗乙公司,不能先于乙公司债权清偿之前主张抵销。5、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5条。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10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