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债机构为什么要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中央结算公司对信息披露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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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和债券兑付能力进行社会监督,使债权人胸中有数。中央结算公司要求发债机构每年年中和年末分别编制中期报告及抵押、质押资产评估报告,年度报告及抵押、质押资产评估报告,并分别于每年8月10日、4月10日前通过《中国证券报》或《金融时报》以及中央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披露,其中年度报告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简况;2、主要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3、公司业务回顾与展望;4、资产抵押、质押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免予资产抵(质)押的亦应说明);5、特种金融债券债务情况;6、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7、重要事项说明。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可比照年度报告要求,但中期财务报表可以免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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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和债券兑付能力进行社会监督,使债权人胸中有数。中央结算公司要求发债机构每年年中和年末分别编制中期报告及抵押、质押资产评估报告,年度报告及抵押、质押资产评估报告,并分别于每年8月10日、4月10日前通过《中国证券报》或《金融时报》以及中央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披露,其中年度报告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简况;2、主要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3、公司业务回顾与展望;4、资产抵押、质押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免予资产抵(质)押的亦应说明);5、特种金融债券债务情况;6、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7、重要事项说明。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可比照年度报告要求,但中期财务报表可以免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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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只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直接参与这一市场的任何交易。商业银行只能卖出债券或进行正回购交易(即融入资金),不得进行银行间的债券回购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委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指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特种金融债券交易。个人不得参与特种金融债券交易,已经购买该债券的,只能持有到期,由发债机构负责还本付息或采用其他方式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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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状况和债券兑付能力进行社会监督,使债权人胸中有数。中央结算公司要求发债机构每年年中和年末分别编制中期报告及抵押、质押资产评估报告,年度报告及抵押、质押资产评估报告,并分别于每年8月10日、4月10日前通过《中国证券报》或《金融时报》以及中央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披露,其中年度报告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简况;2、主要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3、公司业务回顾与展望;4、资产抵押、质押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免予资产抵(质)押的亦应说明);5、特种金融债券债务情况;6、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7、重要事项说明。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可比照年度报告要求,但中期财务报表可以免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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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状况和债券兑付能力进行社会监督,使债权人胸中有数。中央结算公司要求发债机构每年年中和年末分别编制中期报告及抵押、质押资产评估报告,年度报告及抵押、质押资产评估报告,并分别于每年8月10日、4月10日前通过《中国证券报》或《金融时报》以及中央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披露,其中年度报告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简况; 2、主要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 3、公司业务回顾与展望; 4、资产抵押、质押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免予资产抵(质)押的亦应说明); 5、特种金融债券债务情况; 6、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7、重要事项说明。 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可比照年度报告要求,但中期财务报表可以免予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