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14岁的学生在课间打闹,其中一名学生意外脚部骨折,两名学生都有保险,关于医疗,以及此后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应该谁来负责.谁又应该负主要责任,是学校,还是学生?如果由学生负责,又要承担哪些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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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负有管理的责任,对在校期间学生发生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负有法律责任,对于本事故中的医疗费用来讲,学生有保险,应当首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还不足以支付费用,还可以向学校要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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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闹,自己负责,学校不可能每个学生派一个保姆,进行看管;现在的学生,即使派人看管,他也不愿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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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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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33位回答都很有道理,可以说是对这个问题的一个大讨论.因此,我也来谈点个人的看法.一、责任问题。我认为:学生应该负主要责任,学校负次要责任。理由:学校肯定有不允许打架的规定,是学生不执行学校不允许打架的规定而引起的打架并致一人脚部骨折;学校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因为两位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管理者和教师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造成学生打架并致一人脚部骨折。二、费用问题。费用由保险公司负主责,打架致伤另一人的学生负次责,学校和另一学生负一定的责任。以上是个人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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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负有管理的责任,对在校期间学生发生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负有法律责任,对于本事故中的医疗费用来讲,学生有保险,应当首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还不足以支付费用,还可以向学校要求索赔。 如果是因为学校提供的设施(例如运动器材、场地等)有缺陷而导致学生损害,学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现在是两名学生课间打闹造成了损害,课间打闹不是学校规定应该实施的行为,因而损害应该由打闹学生双方按责任分担,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当然学校有责任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医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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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学校提供的设施(例如运动器材、场地等)有缺陷而导致学生损害,学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现在是两名学生课间打闹造成了损害,课间打闹不是学校规定应该实施的行为,因而损害应该由打闹学生双方按责任分担,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当然学校有责任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医救治。我不明白“法律专家”的论断是依据什么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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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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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这样是两个人都应该有责任的.但是在学校发生的,学校也应该责一大部分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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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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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负有管理的责任,对在校期间学生发生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负有法律责任,对于本事故中的医疗费用来讲,学生有保险,应当首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还不足以支付费用,还可以向学校要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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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负主要责任,在校期间虽然监护权不转移,但学校其实充当了"代理监护"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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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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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负有管理的责任,对在校期间学生发生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负有法律责任,对于本事故中的医疗费用来讲,学生有保险,应当首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还不足以支付费用,还可以向学校要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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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学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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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主责,造成事故学生次 责,由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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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都有责任,学校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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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保险赔付,超出部分由学校承担大部,另一名学生承担少部(当然是他的家长负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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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负50%的责任,学生应负50%的责任,学校要加强管理,学生应遵守纪律.但医药费应由保险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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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但不应当完全免除其民事责任。14岁学生在学校上课,在校期间,家长已将监护的责任委托给学校执行,所以,对于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意外,应由学校负主要责任.当然,学生已参加有关保险,可由学校向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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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责任和管理责任,但不承担监护权。家长或监护人把孩子送到学校的时候,监护权不发生转移,当然特殊委托的除外。所以说这种事情要看具体情形,不能说学生在学校发生这样的事情学校就一定负有责任。如果学校平时教育到了,管理上不存在问题,在发生事情时或发生后,及时处理,那么学校不承担多少责任。比如学生打架,尤其是两个人打架,在学校这么多学生,怎么可能老师就都能照看的过来,保证不发生呢,发生了保证不出现伤害呢,这都是不现实的。所以要看具体情形,学校承担的责任也是有轻有重的。从另外一点来说,家长平时要教育好孩子,不要想孩子到学校了,发生事情都应该学校负责。如果他把别人打伤了,或者不小心弄伤了,家长都是要负责的,因为你是监护人。学校当然也是有责任的,如果平时教育不到位,管理上疏忽,学校平时纪律就很差,那么发生问题学校难辞其咎。其实我觉得咱们中国的家长在观念上有点需要向日本学校,在日本,每年学校都组织春游,有时就会发生山洪,把学生冲走的。但他们就是保险公司解决这种问题,学校年年照样还要组织学生春游和其他很多活动。在中国,学校基本都不愿做这样的事情,平时不到点都不愿让学生进学校,放学后让学生早早离校,就是不愿学生发生点什么问题赖到学校身上,学校(尤其初中)本身也不效益单位,出现个大的伤害事故,轻则赔个几万,重则赔个上百万的,从那出这笔钱,当然有些有钱的学校咱可比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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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教师,这种问题在工作中碰到很多次,不好笼统的说是谁应负主要责任,首先应该看学校有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比如说有详细的规定不允许学生课间打闹,并在每个课间安排了老师护导等,如果事情发生后学校做了很好的善后处理,比如是及时送医院等,那么学校可以说几乎不用负什么责任的,还要看双方家长的处理情况,如果有很搞的家长的话,那么学校就有点头痛了,不过就算去打官司,学校一般是不会输的,只要规章制度到位,一切都是很好解释的,所以说这种情况,一般是学校只是有点道义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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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意外,那么就不是学校的责任,而应该是学生当事人双方的责任,至于费用理所当然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但是不是全部!但是如果是学校设施不科学而引起的事故,学校就应该负大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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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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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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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学,初中,高中主要由学校负责,在大学主要由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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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学校因疏于管理,负有主要责任,学生也有责任,保险公司赔偿,也可要求学习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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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负有管理的责任,对在校期间学生发生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负有法律责任,对于本事故中的医疗费用来讲,学生有保险,应当首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还不足以支付费用,还可以向学校要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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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应该让学校负责,但是那个和他打闹的那个女生也应该承担一些费用,因为事情毕竞是由你们俩个人吵架才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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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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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还是由学生来负责因为课间打闹是学生自己的事,与学校没多大关系,当然也不能完全否定学校的责任.因为家长把孩子交到了学校,学校就有权力看护好.但学校应该有相关的规定不许打架什么的.所以责任主要还是在学生.这两位学生都会受到学校的惩罚,并且承担部分医辽费,因为他们都入保险,所以保险公司会承担一定的医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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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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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未成年学生在课间打闹,导致其中一名学生意外脚部骨折,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伤害,当务之急是要先进行救治,以尽量避免更大的伤害。所幸的是两名学生都有保险,有关费用可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你提到的关于医疗,以及此后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应该谁来负责.谁又应该负主要责任的问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学校因疏于管理,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当然,造成该学生脚部骨折的同学也应负有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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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若干问题解释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至于1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收到侵权的问题很复杂,摘抄如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但不应当完全免除其民事责任。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其监护人为同一顺序数人的,应由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该监护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同一顺序的其他监护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为同一顺序数人的,应当明确各自的监护职责。被监护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未尽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其他监护人负连带责任。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且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原则上不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本人又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监护人为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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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负有主要责任。因为学校疏于管理,承担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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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负主责,保险公司负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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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要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