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车间吸烟被罚3000元,经媒体报道后,罚款退还但被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 记者高会坡 张莉慧报道 长时间加班后,职工刁大猛抽了一支烟,紧接着一系列的问题就出来了,先是被罚3000元,接着是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时,又让交纳5700多元并扣除所购内部职工股贴股送股。感到委屈的刁大猛将所在的单位河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11月9日,省会裕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吸支烟被罚3000元 刁大猛告诉记者:“2004年10月26日,因为任务紧张,车间安排我们每天上12小时(早7时30分至晚7时30分)。10月29日因为上中班的人休病假,车间就让我和另一名职工连着上中班。由于长时间加班过于疲惫,下午6时左右待料时,我悄悄躲到车间中门处吸了支烟。正在掐烟头时,被车间主任发现,他走过来批评说‘不打算养家了,对你的处罚轻不了’后掉头走了。” “当天下午7时多下班后,我找到车间主任家中向其承认错误。主任说:‘加班就可以吸烟?哪个领导这么说过?你这是故意违反纪律,按规定罚款3000元,三天内交清,否则上报公司。’11月12日,车间突然张贴出对我的罚款通知。11月15日下午5时我主动上交了3000元罚款,主任收到钱后让我把通知揭下来交回办公室。” 媒体报道后被通知解除合同 2004年11月16日,省会某媒体以《车间吸支烟,罚款3000元》报道了这件事。刁大猛介绍说,见报几天后,就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由于事发时公司董事长出差,待其回来后我找到领导再次重申原委。但领导表示事情已成定局,无法挽回。11月30日,我又主动找到公司工会,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做了检讨,申请工会与公司协调对我从轻发落,被当场驳回。万般无奈之下于12月9日到公司办理了离厂手续,主任也退还了3000元罚款。但到劳资科办理手续时却得到“交5700多元并扣除所购内部职工股贴股送股后方可转交档案”的口头通知。12月15日发工资时,各种津贴补助都被扣除后又交了190元罚款。 职工与单位对簿公堂 刁大猛说,《劳动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的员工手册有一项规定,职工上班吸烟就解除劳动合同,这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吗?并且我是在单位的要求下长时间加班后,实在困乏才抽的烟。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要求职工加班应事先征求职工的意见。这样我就可以选择加班和不加班。但在企业与职工之间,企业永远是强者,企业要职工加班,职工只有无条件服从。如果我不加班我也不会在企业抽烟。员工手册上确实有这样的规定,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应当符合实际情况。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也应该考虑到实际情况。在找工会和董事长都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我于2004年12月27日向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8个月后仲裁裁决单位将我的档案移交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但就是这样单位还是不移交档案,条件还是“交钱、扣股即可”。没有办法我向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双方均同意调解解决 河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解除与职工刁大猛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职工刁大猛在转子车间待料时吸烟,被车间主任发现,已经违反了单位实施的禁止在厂区内抽烟的规定,其对公司的规章制度极度漠视,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经过民主程序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公司在其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取得了证据,按照程序征求了工会的意见,填写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并向职工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职工也在通知书上签了字。我国《劳动法》第25条第(2)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经过民主管理程序制定的《河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手册》(2004年1月13日十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21条规定:“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其中第4项就是在厂区内吸烟。”因此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法院休庭后,双方均同意调解解决,但当庭没达成一致。记者手记 采访完这组稿件,记者深深地为刁大猛惋惜。因为抽烟,被自己服务多年的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这自然无可厚非。据记者了解,在我省职工因吸烟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是比较少见的。 单位认定吸烟“严重”违反了企业的纪律,究竟“严重”该如何界定,不管是国家法律还是河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记者都没有找到可以定量和定性的条款。 记者翻看了河北电机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椐手册第5章第21条的规定处理的。但在手册第十章的奖惩制度中,第40条规定,对犯有过失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42条规定,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第43条规定,对违反职工日常行为规范及文明职工规定的,按本手册第6章的处罚办法执行,严重者按第5章相关条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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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确实重了点;但明知故犯,也不好原谅,没有经历过车间管理或大火的人,是不好明白禁止吸烟的重要性的;如果是因吸烟,造成大火,损失很大,或有人员伤亡,可能就没有人再说冤枉了……看到过吸烟引起森林大火,或造成其他火灾的事例了吗,那样的情况,可以原谅?也许有人说,又没有什么后果,应该谅解,难道都要有后果才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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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很正常呀,既然是规定就最好不要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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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是不冤,只是它的运气差了那么点罢了,如果老板心情十分的好,那么也许有可能他不会丢饭碗。一个人的命运有时是需要一点运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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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车间不准吸烟,那因吸烟被处罚就没什么可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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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处罚款。只有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才有权进行罚款。只能对其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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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是中了点,不过这种行为确实有点“严重”。加料时,可能会引起工作事故,如火灾。这次虽然没有产生大的后果,对企业来说可就增加了风险,万一发生了事故,将是一大损失,可以要求他本人作出检讨,并公布于众,起到警示的作用,毕竟是为老同志了。罚款是有不妥,法律规定只有行政机关才有罚款的权利并且是有严格规定的 ,企业并不是行政机关罚款无效,当然可以适当的处罚,警戒“后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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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实在是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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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都不冤,属于正常,只是发生在国企会感觉冤,发生在外企或私企根本没有什么大惊小怪,你口袋装烟就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