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出生后被抱养出去,成年后认祖归宗,改回原姓氏,并顶父亲的职上班。家中有祖宅一座,土改确权时兄弟姐妹共五人(甲女与小妹其时未出生),父母祖母均健在,确权使房产减少。后祖母与母亲先后去世。而在其后的家庭会议上对房屋达成以下口头协议:即由兄弟四人(家中四男三女,共七人)四人给付甲女大姐与小妹各八千元(后已实际履行),父亲表态甲女的八千元由他出(甲女当时不在场,其他六人都在场且无人表示反对,后至父亲逝世此八千元一直未给付),姐妹三人对祖宅不再提出继承要求。父亲去世后,家中兄长从父亲留下的遗产中先将八千元给付甲女后再行分割,但有继承人表示反对,现已提起诉讼至法院。 请教律师:甲女有无继承权?此8000元能否应比照析产处理?此8000元是否是在析产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口头承诺有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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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按照你的描述,甲女与其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应该是有继承权的。口头承诺只要能够被证明就是有效的,如果能够证明你父亲当时承诺将8000元给甲女,则你们在分配遗产时应先将这8000元给付甲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