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国驻外使领馆B 外国驻华使领馆这道题目,前天我刚用投票的方式解决回答!那是没办法中的办法!因为只有2个人回答!而且都选的是A。可是我的老师却有人给的是B答案!而且投票过程中,也有不少人觉得是常识!但是大家却没有给出自己的想法!只是觉得很简单的问题,我还拿来投票!很简单?可就是常识性的问题,才更容易出问题!如果哪位高手看到此题,希望可以帮忙解答!并说明理由!或指出,会计法的哪处有明确的解释!谢谢大家!(这是考会计证时,习题册上的一道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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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已经回答了A,具体原因解释的不是很详细,这次把原因链接给大家看看:主要内容如下:一、会计法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与国家领土概念密切相关。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分为领陆、领水、领空三个部分。领陆是指主权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领水是指陆地疆界以内或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内海、领海。领空是指领陆、领水之上的空间。此外,领土从延伸意义上还包括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以及在本国领土之外的本国船舶与航空器。沿海国家还可以在其领土之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设立专属经济区,即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在这个区域内,沿海国家对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权利。有关资源管理的法律常称此区域为“管辖的其他海域。”我国法律的地域适用范围大致有两种。多数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适用;有些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适用。这些法律主要是资源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就一国而言,其法律的地域效力由该国的立法体制决定。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由有立法权的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各该地方行政区域内适用,并不得与国家的法律相抵触。本条虽然未对会计法的地域适用范围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国际公认的主权原则,主权国家的法律适用其管辖领域。我国会计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其地域适用范围及于全国。包括我国驻外国的使、领馆。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即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根据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时起,除两个基本法附件中规定的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此外,我国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属于外国法人,按照国际惯例,应当执行所在国法律。但其向国内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国内法办理。全文见以下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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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办理《会计法》所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的所有单位,但香港,澳门和台湾除外,中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只执行中国的《会计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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