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如果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2年期间故意犯罪,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期间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该如何处理?这时再适用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执行死刑 是否符合设置死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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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由上可见,即使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下达后,执行前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要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若查证属实,则不能执行死刑,应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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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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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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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里面没犯什么错都能改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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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综合判断呀;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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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死刑制度的一大特点,设立这一制度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减少执行死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故意)这就表示犯罪分子没有悔改表现,与人民为敌,就要采取措施(核准执行死刑)。这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就要区别对待了,人民法院会认真考察犯罪分子是否是有悔改的可能,立功的原因和当时情况如何。你的问题比较笼统不好直接回答,我给你举例说明吧,如果再次故意犯罪的情节比较轻微,同时在核准期内为国家挽回巨大利益或者提供重大案件线索的,有可能得到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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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功不抵过仍然是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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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要看故意犯罪的性质和犯罪恶果以及立功的功效.前都应该执行死刑,但如果后者的功大于过的话,也可以将功补过.这属于个人意志.可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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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要看你故意犯罪的性质,和你重大立功是什么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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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