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讲到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怎样理解?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请问:是否工人违反厂规了都不能克扣他的工资,而只能教育教育再教育?...没有经济处罚的工厂是难管理的呀,法律制订者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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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法律依据在此:【标题】 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号】 劳部发〔1995〕226号 【主题词】 工资 规定 通知 三、《规定》(即《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邻家二哥注)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楼主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要注意的是:扣工资的条件在劳动合同或劳动纪律中要有明文。如果是劳动纪律中规定的,则还要经过职代会批准,或者让职工签字表示同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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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无故"如工人或员工有过错,应当接受单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