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到一家公司,试用期6个月,现在公司帮忙办理居住证以便可以交四金(包括把我以前公司公司的社保转过来)!但是要签订一个协议就是要在公司工作至少一年,否则赔偿两个月的工资!这合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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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21日)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因此如果你只是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应该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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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合同是不公平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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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公司就会欺负人,这样的条款看是合法,但是不公平,这也是现阶段《劳动法》允许的。如果你没有更好的去处,就只能签订了。至于试用期的问题,法律规定一年期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合同你可以签,但你可以就此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别说是自己的事情,你可以要求执法单位为你保密并在60个工作日内向你告知处理结果,不过你要留下电话和联系方式,监察机构会纠正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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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问题的确不合理,但也不违反,这叫违宪..生活中的很多问题不能依靠法律解决,道德谴责也许可以解决一些必要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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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讲,公司的做法当然有合理之处,也有不合理之处。只要你在公司工作,公司就应当给你办理社保,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协商的余地。另外,劳动合同的期限也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并且应当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这里约定的“赔偿两个月的工资”应当属于违约金的性质,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