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各位!昨天已经发过一个贴子,目前还有一个问题请教大家:离婚案:10月12号开了庭,我是原告(女方),双方都同意离婚,财产方面达成一致,有一婚生女儿目前一岁零八个月,一直由男方抚养。原告(女方)无住房,在外出租房屋住,工作不稳定,月薪每月拿到手的只有六百,尚在学校就读大专。(均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和证明)被告(男方)有住房,开出租车的,今年35岁比原告年长12岁,现在以孩子没满两岁为由坚决不要孩子。(虽然一直是由他在抚养)在法官审理的中途,被告无故离席,且在法院的电话通知和寻找下,仍然不回法院审理。开庭至今已有19天了,法院仍然没有下判决。想请问各位比较专业的律师,或法律界人士,如果法院最终还是把小孩判给了经济实力与被告相比,明显处于劣势的原告,那么原告可否在孩子满两岁后,再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呢?这样一来,胜算有多大?做为一个母亲,我希望孩子有个稳定的生活环境,真的不希望跟着我居无定所、、、再此,深深的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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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特殊情况下,也可随父方生活。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两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视为“哺乳期的子女”。这一阶段的婴儿,从科学育儿的角度看,由母亲的照顾抚养更有利于其发育成长。因此,夫妻离婚后,两周岁以下的婴儿一般以随母亲生活为宜。这对孩子对母亲都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母方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不宜或无法随母方共同生活的,也可以由父亲抚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属于哺乳期婴儿不宜与母亲共同生活,无论母方或父方是否同意,从保护婴儿利益出发,应当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母方虽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但母方不尽抚养义务,不抚养婴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时,如果父亲提出婴儿随其生活的要求时,应该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其他原因”包括母方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婴儿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婴儿;婴儿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各种具体事实。在此种情况下,婴儿随母生活对婴儿的抚养、成长是非常不利的。这属于婴儿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应当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4)父母双方协议并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准予由父方抚养。 因此孩子在两周岁以下时一般判给女方。由于女方经济能力,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也可以判给男方。 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何方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协商,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对抚养子女达成协议的,子女可随父或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法律都是准许的;如达不成协议诉讼到法院时,经调解无效,应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判决。法院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双方的经济能力、个人素质(文化层次)家庭环境、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 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不管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如果子女归女方抚养,女方有权要求男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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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对孩子确已无抚养之心,并也不大可能尽到抚养的义务,这样孩子和被告生活会很不利,且孩子未满两周岁,原则上与母亲一起生活对她的身心健康更为有益.如果孩子判给了你,可以要求被告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可以一次支付完,也可以定期支付.至于孩子满两周岁后可否变更抚养权,我想可能性不大.注:此意见为法学学生人士所言,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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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会按照有利于小孩生长为原则进行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