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你是法院的书记员,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有一份重要的证据由你保管着,该证据将起着决定性作用,将作为被告有罪判决的关键证据.主审法官把该证据要去了.后来在需要的时候他却坚持说没有拿,并责怪你没有保管好.对此,你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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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发生这种事是谁也不愿意的,也反映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管理的漏洞.如果在交接文件是开具书面证明,我想就不会发生这种尴尬的事了.首先想办法弥补发生的问题,积极寻找证据.看能不能重新制作证据.尽量把问题降低到最低点.其次找到主审法官,把事实经过不加任何观点的讲清楚.回忆一下交接过程中的明显的事,以加强主审法官的印象.相信是主审法官忘了.和他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第三如果主审法官还是不承认,而且是恶意推脱责任,就只好找上级领导,请求调查真相.我想责任追究制度不是摆设,而是让每一个在工作中发生错误的人承担自己应付的责任.所以应该查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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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倒霉